城乡低保资金将直接发放到户
2012-10-17

城乡低保资金将直接发放到户

2012年10月17日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讯 (记者 董长青)财政部和民政部昨天对外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在城乡低保金的发放上,办法要求,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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