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2-10-15

南京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2年10月15日    来源:现代快报

  昨天(10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独家获悉,南京将提高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提高120元,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80元。筹资标准提高了,意味着居民的医保报销待遇水平也将随之水涨船高。据悉,目前南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达195万。
  
  201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调

  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主要对象为学生儿童,还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简称“其他居民”)。

  据介绍,南京将上调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生儿3个月内参保享“报销追溯”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的这100元,可由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单位则由家庭承担。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生儿除可申请办理明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外,也可同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今年度的居民医保。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人士提醒,“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到办理参保登记时不足12个月的婴儿,家长可在婴儿出生12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新生儿”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如果是在7月1日(含)后参保的,则只需缴纳半年费用。

  “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就可以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事后补报销;出生三个月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年下来最高能报36万元

  即日起,尚未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2013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将于2012年12月25日结束。另外,“老参保人”可在今年的12月25日前将2013年度的居民医保费预存到有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届时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该人士提醒,凡在2012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3年度医保待遇,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明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据悉,今年下半年,南京提高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将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参保人员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在此提醒,参保居民一定要连续及时缴纳参保费,因为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是挂钩的。

  大病重病居民二次报销比例将提高

  另外,今年下半年南京还将提高患大重病居民的二次报销力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制度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45%,补助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4万元。对于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补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50%。患大重病居民可以在今年年底时向南京市医保中心申请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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