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可共享志愿服务记录
2012年10月11日
北京日报讯(记者 童曙泉)民政部近日就《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志愿服务时间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志愿服务不良记录将被如实记入服务信息;慈善组织间还有望共享志愿服务记录。
“办法”指出,“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办法”还要求慈善组织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记录。各种信息在记录前应该公示。在各类慈善组织间,此类信息应实现共享。“办法”建议,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