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次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2012-09-27

广东首次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2012年9月27日    来源:新快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昨日(9月26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首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立法。根据草案,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历史建筑是否能拆,市级政府也“作不了主”。

  谁变更规划谁负责补偿

  规划的调整常常使周边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有望得到补偿。此次的草案与一审稿相比,新增的条款规定:因修改城乡规划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补偿由谁来承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饶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谁对原来的规划作出了修改就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发展商在原计划不建房的地块上建了房,影响了周边的业主,将由发展商来补偿;如果是政府因城市发展的需要对规划作出了修改,则因由政府来承担。

  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与此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相比,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还要求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须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

  这是广东首次立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而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拆历史建筑须报省里批准

  上一审草案中规定,历史建筑的拆除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何德饶表示,有了这一规定,历史建筑能不能拆“市里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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