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爱超越了世俗利益
2012-08-28

宗教的爱超越了世俗利益

2012年08月28日     来源:凤凰博报 作者:魏德东

  最近,有深圳市政协委员在微博上喊话,“认为弘法寺最应该回馈深圳市民和社会,最佳的形式,是由弘法寺出资成立基金会,建设一座大型三甲医院,要广东一流水准,不以赢利为目的。”这一呼吁不仅引发众多网友的围观与讨论,也得到了弘法寺的支持,乐意玉成此事。
  
  这一事件可以看作是对国家宗教事务局等6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有力回应。今年2月16日颁布的这份意见书,明确提出“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认为这既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对于宗教和社会是双赢。关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意见书也给予了说明,“当前,重点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意见书也予以了归纳: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公益慈善组织。
  
  就最近30年的宗教公益慈善实践看,捐款捐物是最常见的形式,最缺乏的是设立组织,设立项目的普遍性则居于两者之间。对弘法寺成立基金会、创办三甲医院的呼吁,恰恰就是成立组织,设立项目。如何设立基金会?《意见》指出,“宗教团体可依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宗教界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如何创办医院?《意见》也有专门说明,“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很显然,由弘法寺成立基金会,在深圳建设一家大型三甲医院,非常符合政府的政策精神,更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值得弘法寺及有识之士为之努力!
  
  放眼历史与现实,由宗教团体建立公益组织和机构,服务大众,本是社会的常态。古代中国的佛教与道教,自南北朝开始就担负起医疗、教育、信贷、养老、殡葬、道路管理等社会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公共服务的不足。而近代以来的基督宗教,更在医疗、教育、体育、慈善等事业上,成为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先驱。迄今为止,我国许多着名的医院,最早都为宗教界所创。耳熟能详者,如北京的协和医院、成都的华西医院、济南的齐鲁医院,等等。
  
  宗教组织之所以在公益慈善事业上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是与宗教的特性分不开的。任何宗教都强调慈悲济世,并且将其建立在神圣性的基础上,宗教的爱于是有了超越世俗利益的特质。这种超越性对于医疗、教育等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民众有了所谓的新三座大山,其中医疗、教育占据其二。分析这两大体系不为人民满意的原因,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设计与从业者均丧失了行业的神圣感,而无论是悬壶救人,还是教书育人,没有良心、神圣感,是做不好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社会对于宗教团体介入医疗与教育事业,都有很深的期待。我们希望深圳弘法寺的实践能够成功,实现宗教公益事业的重大突破,在中华大地上培育出一批具有高度公益精神的医疗、教育事业,并以此推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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