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田还湖岂能只退不还?
2012年08月17日
近年来,云南省各地在探索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中频频出招,且颇见成效。如昆明市在滇池治理中实施“四退三还”,即退田、退塘、退房、退人,还湖、还林、还湿地。玉溪市在抚仙湖治理中实施“三退三还”,即退田地、退房屋、退企业,还湖、还湿地、还林等。这些举措的实施,对改善湖泊水环境、提升水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这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一些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笔者通过对滇池、抚仙湖等地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动员农民把沿湖岸边的田地退出来建设湖滨生态带。因没有及时进行施工建设,农民看到土地抛荒可惜,又悄悄在地里种上了庄稼。有的沿湖农民因政府租地补偿不到位,支持工作的积极性并不高,个别的甚至反对,连政府支付的租金都不愿意去领。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效推进。
笔者认为,沿湖的田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依靠。退田还湖要着眼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前提下,始终做到讲科学、讲政策、讲民主、讲信用、讲实效。既要治理保护好湖泊,又要让农民过上好日子,这样才能实现“双赢”。
退田要讲科学,符合污染防治总需求。实践证明,因水污染综合治理需要,在湖泊周边划定一个具体范围,将原有农民的田地退出来开展生态建设,是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对需要退出的田地划出一道科学合理的红线。这道红线不能是某个领导或某几位专家拍脑门随意决定,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由政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民意基础上进行反复论证才能决定。使其既符合污染防治总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当地农民的利益。目前,较受认同的是把这条红线划在沿湖100米的一级保护区边界。
退田要讲政策,保证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民拥有承包期田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尽管田地都是国有的,政府也不可以随意支配。要农民心甘情愿把祖祖辈辈耕种的田地让出来,就必须制定出一套能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让农民能自愿接受的政策措施。田地怎么退、补偿怎么办、标准是什么、保障靠什么等,都要给农民一个明确的交待。《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退田还湖工作的意见》就明确规定,沿湖3县人民政府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的退田还湖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资金补偿到位、管理工作到位。玉溪市华宁县按照退田还湖的相关规定,采取租赁的方式向抚仙湖边村民租地,土地租赁期限18年,租金为水田每年每亩3000元、旱地每年每亩2500元,每6年递增5%,得到退出田地的农民普遍接受。
退田要讲民主,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退田应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对失地补偿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力。不能官僚主义一言堂,单支付一定补偿金也未必能搞定。生搬硬套用简单粗暴的方法,也只能适得其反,严重的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当前,各地对农民需要退出的田地几乎都是采用租赁的方法,但补偿农民的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是付一部分租金,同时招募这些农民到湖滨带管理单位上班,成为林地、湿地管护人员;有的或邀农民入股分红,或按期付租金等。实践证明,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让失地农民有更多的选择,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租赁补偿标准普遍低于农民自己耕种收入带来的负面效应。
退田要讲信用,避免农民利益遭损害。开展退田还湖,沿湖农民都要放弃现有利益付出较大的牺牲,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少失地农民面临就业难。从调查情况看,各地政府都承诺采取支付田地租金、优先安置就业等多种措施对沿湖农民退田地后进行补偿。玉溪市华宁县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在启动退田还湖工作后,及时把第一期补偿款打入农民的专用账户,由驻村工作者送到农民手里,让失地农民心里很踏实。在沿湖农民的大力支持下,华宁县在抚仙湖沿湖三县中第一家全面完成了退田地的工作。实践证明,保障农民利益不仅要有配套政策措施,还要及时兑现承诺,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政府部门要以人为本,想方设法妥善解决好退田还湖工作涉及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否则,失地农民看不到真金白银心里没底,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政府派多少工作组去动员,进展都不会快。
退田要讲实效,力戒虎头蛇尾图虚名。湖泊水环境污染防治,时不待我。轰轰烈烈开展的工作,各地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要扎扎实实、快速推进,决不能拖拖沓沓、虎头蛇尾。所谓退田还湖,退的目的是为了还。千方百计从农民手里租赁来的沿湖田地,要在第一时间有效利用,决不能撂荒。否则既极大浪费资源,又会引起退出田地农民的强烈不满。昆明市对滇池外海湖滨4.5万亩的“退田退塘”用地,采取向当地农民租赁方式,已全部建成生态湿地和林带,成效非常明显,受到环境保护部充分肯定。而玉溪市抚仙湖沿岸个别地段出现了田地退而闲置不用,农民进行复耕的问题至今尚未解决。不仅拖了整个退田还湖工作的后腿,还让政府形象在农民心中打了折扣。两者鲜明对比,着实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