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大门被封
2012-08-17

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大门被封

2012年08月17日    来源:法制日报

  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大门或被封堵
  
  环保组织吁请立法部门重新设计民诉法修改草案相应条款
  
  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环保组织的高度关注。8月16日,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其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一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开信,呼吁立法部门重新设计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
  
  目前,仍在诉讼当中的云南陆良铬污染公益诉讼案正是由上述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而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被学者称之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草案,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社会团体’。”重庆绿联会认为,这样的法律设计落后于司法实践,在实质上封堵了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
  
  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目前,贵阳、无锡、云南等地的环保法庭,均认可公益环保组织和环境监管部门起诉污染企业的主体资格。
  
  重庆绿联会担心“这样一种有益于环境治理的成功改革试点,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因为抵触新法而全面停顿甚至终止。”
  
  在公开信中,环保组织表示,在现有法律当中,有关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条文甚少。即便在有法可依的海洋环保领域,政府向污染企业索赔也是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正在酝酿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拒绝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律规定的机关’极有可能无法对号入座,从而发挥不了任何实际效用。”重庆绿联会称。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公益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其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是开展非营利性实际工作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多数环保组织都属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5年时,自然之友创始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政协提案;2011年10月,自然之友协同重庆绿联会在云南曲靖针对铬渣污染一案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表示,如今活跃在各地环保领域的有生力量,很多都是民间自发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发布苹果供应商污染调查报告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开展“我为祖国测空气”推动PM2.5监测公开的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在淮河第一线实际监督企业污染、开创“莲花模式”的淮河卫士;推动怒江生态保护的绿家园志愿者;在昆明开展古树调研的绿色昆明等等。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将把大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外,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制造不合理区分,将大大打击环境公益诉讼现有的良好实践势头。”自然之友称。
  
  公开信呼吁,有关立法部门要么重新设计公益诉讼条款,把原告主体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有关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要么整体取消公益诉讼规定,仅作原则性规定,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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