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救人不应该被强行收费
2012年08月07日
8月2日凌晨,新疆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发生一起车祸,5人受伤。正在附近执勤的特警接到求助,将伤者送往医院;但途经柴窝堡收费站时,与收费员就该不该交过路费发生争执。事后,收费站工作人员称:因当时该警车没有出具可免费凭据,所以收费;警车不属于柴窝堡辖区范围,理应收费。
站在收费站员工的角度,他们的做法似乎没有错,因为按规定“只有军车、120急救车、辖区公安的制式警车才能免交过路费”,而救人的警车属乌拉泊辖区范围,不属于柴窝堡辖区。但很明显,这种特殊情形下的收费行为,是有违人性的。通常情形下,对外地警车收费是合理的;而在警车救人的千钧一发之际,仍然收费耽搁时间,却是对伤者生命健康的漠视。而且,在特殊情形下免于收费,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因为收费与人的生命健康相比,孰轻孰重,显而易见,警察当然有权为救人而暂时不交费以赢得抢救时机,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紧急避险”。
收费站人员收费有道理,而警察救人之下不交费也有道理。那么,这个死结到底在哪里?恐怕得拷问一下,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人性化问题。如果收费制度是人性化的,那么收费人员按照这种制度操作,不收取救人警车的通行费,不会遭受上级的责怪而且还能得到赞赏;如果收费制度冷若冰霜没一点弹性,收费站人员就只能“按制度办事”,否则他们将受到上级责怪甚至处罚。
所以,在警车救人被强行收费的这一事件中,该反思的不仅是收费站员工,更应当是现行收费制度的制定者,他们应当总结经验教训,让制度变得更人性化一些,多给员工以机动空间。我相信,在高速公路上有一种人性化氛围,那么对救人警车强行收费的情形就有可能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