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年底出台
2012-07-17

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年底出台

2012年07月17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计划今年年底前出台。”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长侯伊莎在日前闭幕的首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侯伊莎提供给记者的条例专家论证稿中,许多内容在中国属于超前。如实行慈善组织先运作后登记,放开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管制,允许慈善组织投资债券股票等,规定义演、义赛等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最高不得超过募捐所得的20%.
  
  慈善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根据论证稿,慈善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并且可以先运作后登记。
  
  6月21日,在深圳市委常委会议上原则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就已提出,今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
  
  “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至今尚无明确规定。本次立法拟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先运作后登记,比直接登记制度更宽松。”侯伊莎告诉记者。
  
  慈善组织可以先备案后运行,不过运行一年还不注册,民政部门就会对其处1万元到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组织将被取缔。
  
  慈善组织可投资债券股票
  
  论证稿的起草者们认为,慈善组织的财产多元化和财产保值增值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现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限制颇多,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论证稿致力于放开财务管制,提高慈善组织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其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保值增值的手段也扩展到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投资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的性质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侯伊莎表示,此举并非无依据可循。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实践中,主管部门过分强调资金安全,对保值增值设置诸多限制。本次立法拟对这些限制进行突破,规定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基金和公益信托均可作为保值增值的渠道。
  
  义演成本不得超募捐所得20%
  
  尽管降低设立门槛,放开慈善组织的投资经营约束,但“宽进”还辅之以“严管”。
  
  论证稿规定,募捐活动成本支出的比例原则上由慈善组织综合考虑募捐方式、规模等因素予以确定,并在募捐方案中公布,但是一般不得超过募捐所得的10%,义演、义赛等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最高不得超过募捐所得的20%.
  
  论证稿还规定,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与捐赠人有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结果。慈善组织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媒体广告版至少8%发布慈善内容
  
  论证稿还对社会参与作出规定,特别规定了“新闻媒体应当以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版面或时间的8%发布慈善信息,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公共场所免费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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