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耳朵扳倒假唱
2008-11-19

发布时间:2008-11-19 11:08 来源:文化传播网 作者:焱木

    11月12日,文化部公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规定马上在娱乐圈激起千层浪。歌手们纷纷跳出来说,“我真唱没问题”“当然欢迎打假”。网友们则献计献策,总结出假唱的标志性特征,提醒大家注意:假唱歌手不敢与观众现场互动;大型演出时,歌手没戴返听耳机,声音和伴奏居然保持同步,应是假唱;边唱劲歌边跳劲舞的歌手,声音柔顺而不喘,神情自若者,亦是假唱……

    早在2002年,摇滚歌手崔健便打响了中国歌手公开反对假唱的“第一枪”,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真唱运动”。而且,国家明文禁止假唱、假演奏也并非今日之举,假唱的禁令出现已有时日。据了解,《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从1997年至今,分别修改或修订多次,其中早就对“假唱、假演奏”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80%是假唱”的“大局”未受影响,坚持真唱的歌手基本仅限于“真唱运动”的自发拥护者。

    关于假唱,人们曾听过各种解释,其中“保证演出效果”是众多理由中最为堂而皇之的一条。为了“效果”,演出主办方与歌手互相妥协、密切合作,在话筒和事先制作的录音带之间“准确”切换,让大家既能听到来自现场的问候声,又能听到CD音质的美妙歌声……据笔者所知,国外歌手普遍将假唱视作一种耻辱,真唱对他们来说,不仅是对歌迷的真诚,也是对自己的尊重——难道国外演出都不需要“演出效果”,或者效果都不如国内演出吗?或许,有些人认为,在“视觉音乐表演”成为商业演出主流的今天,人们都习惯用眼睛来“听”音乐了:只要看到明星们漂亮的脸蛋,得到了充分的视觉享受,“对口型”的动作便可忽略?非也。在学生参加考试时都需要签订“诚信书”、作弊后受到严厉处罚的今日,“明星大腕”们缘何能够如此大胆自若地“徜徉”在假唱的歌声里,用各种手段“忽悠”大家的耳朵?人们对假唱的诘问越来越强烈,而且不仅仅是针对花冤枉钱听假唱的“营业性演出”,“央视春晚”、“同一首歌”等非营业性大型晚会上的假唱现象也一并遭到质疑。奥运会开幕式上小女孩林妙可的假唱表演更使人们对假唱厌恶已极。

    或许,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及《实施细则》的最终实施,能将长期流于口头的“假唱禁令”落实为一张张具体的“最高10万元”的“罚单”。然而,作为行政手段的处罚,终归不是塑造艺术工作者道德素质的最好方法。要扳倒假唱,还需要那些影响大小不同的反对假唱的声音,还需要演出方及歌手对真唱的价值认可,更需要听众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用去伪存真的耳朵摒弃假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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