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慈善须“有法可依”
2012-06-20

全国政协:慈善须“有法可依”

2012年06月20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日前,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就“积极发展我国慈善公益事业”举行提案办理协商会,就23个涉及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提案办理与相关部委交流协商。
  
  此次协商会正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之时,协商会上提、办双方以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充分交流、互动,体现出提案办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形式的独特优势。
  
  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慈善公益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王修林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要围绕提高民间慈善活动的公信力,全面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公益化建设,加大信息公开透明的刚性约束,完善组织构架,加强社会化运作能力。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对这些建议予以回应:“目前我国慈善公益管理机制初步形成,政府将引导各类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民间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态势良好,同时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逐步予以解决。”
  
  作为慈善机构的代表,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代表也在会上向委员们介绍了慈善项目的运作流程,保证每一笔善款都会得到妥善处理。
  
  慈善必须“有法可依”
  
  张燮飞等几位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尽快出台慈善法等建议同样得到了积极回应。张燮飞提出,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部分条款应当予以调整;王名等委员呼吁及时出台慈善事业法及其配套法规,解决目前慈善公益事业法律缺位带来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相关同志表示,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修改是近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正在结合慈善事业法的起草工作一并予以研究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相关同志透露,目前慈善事业法正在研究起草阶段,其中社团条例、基金会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等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关注税收优惠政策
  
  农工党中央在《关于修改我国慈善税收相关条例》的提案中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个人捐赠在年收入30%以内部分在计税时予以扣除,这对鼓励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相关规定的不完善遏制了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建议提高扣除比例,并参照其他国家,评估折算物资捐赠、劳务捐赠的价值一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表示,目前我国税前扣除12%、30%的比例已经在世界上处于较高水平,尚不具备提高比例的条件,但在特大自然灾害时期可以提升为全额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是刺激、鼓励企业及个人向社会奉献爱心,国家适当补贴。企业及个人在捐赠善款时应当索取相关凭据,作为税收抵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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