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回拾金不昧酬金才不道德
2012-06-15

索回拾金不昧酬金才不道德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涛

  12日,杨女士和丈夫从海口一家茶艺馆打完牌回家,发现将近6000元现金落在了茶艺馆。但因为丈夫在拿回这笔钱的时候,给了服务员200元“感谢费”,她和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还给报社打来电话投诉。(6月14日《南国都市报》)
  
  服务员拾金不昧,作为失主的杨女士应当向报社登报表扬那位服务员才是。不料她竟然要求报社曝光,批评服务员的行为,这真有些颠倒乾坤的味道,令人不胜唏嘘。
  
  这位服务员收取200元酬金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拾得遗失物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可以依法获得一些必要的费用和补偿。《物权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有些地方,对拾得遗失物报酬走得更远,例如今年2月中旬,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此照这条规定,这位服务员还没有得到10%的奖励呢?
  
  收取200元酬金的行为,也不违背道德。归还他人失物,得到失主自愿给予的适当酬谢,为大多数人所能接受,做好事,收受适当感谢,也能激励更多的人去投身做好事,这才是真正符合道德要求的。
  
  相反,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才是不合法。因为,失主自愿把200元钱给服务员,并且已经实际交付,这在法律上成立一个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一经交付,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杨女士无权向服务员要求返还200元的赠与金,除非服务员自愿。
  
  杨女士事后反悔的行为也违背了道德,中国人讲究一诺千金,既然自愿给了服务员200元,她就应当信守这个诺言。现在,她又要求报纸曝光来批评服务员的行为,就违背了自己的诺言,她的这种行为只会让那些拾金不昧者寒心。杨女士的这种行为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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