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的强制与吸烟的自由
2012-06-11

控烟的强制与吸烟的自由

2012年06月11日     来源:华商网 作者:邓聿文

  最近,烟草局官员多年前的一番“控烟卖国”言论被媒体翻了出来,引发社会对控烟不力的关注与思考。在中国目前八个“控烟履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力主控烟的卫生部门处于弱势,而作为组长单位的工信部,却是烟草部门的主管单位,而烟草部门,又是一个政企合一的部门,对烟草行业高度管制,这被认为是中国控烟深入不下去的根源。
  
  我国是在2006年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签署了当然得履诺,这关乎国家信誉。但实事求是地看,在我国控烟又有很大难度,绝非一蹴而就。这不单有上面说的控烟体制原因,还因为我国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烟民队伍,而这支队伍自身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即使一个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规定,至今也未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对中国来说,烟草不仅仅与健康有关,它还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农业经济结构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家,中国烟草行业的利税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上亿人口依靠烟业生存和致富。在这个巨大的利益面前,尤其是那些严重依赖烟草收入的地方政府,可以断言,它们是不可能严格执行国家禁烟令的。
  
  其次,烟草的监管体制也会使控烟变得很难。烟草在中国属于专营,烟草种植、生产、销售均由政府专门机构控制,不仅如此,该机构还履行管理职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此也就衍生了监管者自身利益。而鉴于烟草在财政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至今在观念和政策上,烟草的经济作用与控烟利害之间,尚处于难以作出抉择的状态,往往存在分歧与冲突。上述“控烟卖国”论就是这种分歧与冲突的产物。
  
  再次,控烟法律体系还不完整,也不利于控烟的推进。目前,有关烟草控制的法律有《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烟草专卖法》等。这些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显得零散不全和模糊,特别是《烟草专卖法》,本是从方便烟草管理而制定的法律,作为控烟法,其条款笼统,执行操作困难,与法规目的不一致,实际是不利于控烟的。从现在来看,要遏制烟草流行病对我国民众健康的严重威胁,最有效的控烟措施是制定国家烟草危害控制法。但这一法律还仅仅处于酝酿阶段。
  
  如果说,上述三个角度更多涉及的是政府的责任,体现的是政府控烟的强制力,那么,还有一个因素也会阻碍控烟的进行。这就是吸烟关乎个人的自由与权利问题。从社会层面来看,吸烟肯定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具体到个人,吸烟与否又是个人的一种权利。作为一个有判断力的成年人,在烟草公司履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告知任务后,如果他还去买烟,则不单纯是烟草公司的责任,更多的是自己的责任。这意味着他自愿地接受这种加害。对于个人的这种权利和自由,如果它没有妨碍到他人,理论上看,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去阻止。
  
  尽管存在上述困难,我们又不能不禁,这不仅关乎中国的承诺和信用问题;也是因为,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是不可能把财政收入长期建立在烟草行业基础上的,即不可能以烟草业作为产业发展的基础。必须逐步减少国家和地方财政对烟草的依赖,否则,就会被烟草行业和部门所要挟。同时,还在于它实际与一个民族的未来和体质有关。目前青少年吸烟问题日益严重,且被动吸烟率高,而戒烟成功的比率非常低。所以,与巨大的烟草经济利益相比,放任吸烟对中国也会带来很大灾难。
  
  为此,须尽快调整中国的控烟履约机制,尽快实行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的政企分离;尽快出台符合《控烟公约》要求的国家烟草控制规划。并先从青少年、妇女、医务人员以及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的控烟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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