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文明与制度伦理
2008-10-29

2008年10月28日 15:49:26 浙江文明网

来源: 浙江文明网
作者: 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俞树彪
编辑: 汪维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价值观领域更是异见纷呈。多元的社会价值观能增加社会的活力,统一的社会核心价值观能整合社会关系,支持社会和谐。道德建设的制度视角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制度规则。应当看到,加强制度的伦理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态度,这已是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道德文明的制度选择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要求德法合治。法律制度是道德精神的基本体现,道德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支撑,合理的制度安排,正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富有成效的重要依托和杠杆。只有加强道德建设与制度建构,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道德建构,才能给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本质。市场经济是人类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而创造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相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来说,其经济运行方式和利益安排有了全新意义。市场是一种利益契合机制,交换是一种利益组合过程。现代经济学的分析都在不断地寻求自己的伦理学基础,市场经济的伦理本质可以演绎出诸多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而利益导向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准则。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扩大生产,而扩大生产又必须以增加积累为前提,增加积累要求人们勤俭、节欲、聚财。因此,“勤劳致富,勤俭兴业,合理利己,正当求利”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支柱。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它内在地要求人们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尊重人格独立、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的规则。社会需求不单是对物质产品需求,而是对以物质产品为载体的精神、文化的多维需求。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决定人们必须地要把自主、公平竞争、合作和效率等观念根植于自己的经济行为中。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活动方式不仅有其特有的规律和规则,而且有这些规律、规则所决定的经济伦理。这些规律、规则与其自身的演绎的经济伦理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反作用于这些规律和规则,就能够保证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然而,市场经济伦理毕竟区别于法律,法律是强制的,而伦理则是软约束,人们可遵循它,也可违反它,是容易被甘愿堕落、良心泯灭之徒冲破的。在遵循和违反的两个层面上,展现人性伦理界定和道德导向,使得经济活动符合人的目的。

  (二)经济伦理的道德困惑。我国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解放,人民的利益也得到了较大的满足,同时利益矛盾与冲突亦在加剧。经济领域中的伦理规范一再被冲破,一种把市场交换原则扩展到一切生活领域的倾向,不仅吞没了经济生活,而且在个人家庭生活、公共政治生活领域也冲斥着价值交换的行为。交换化的泛市场行为不仅使整个社会陷入道德失范,而且在加速形成一个非伦理化的社会环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我中心论使传统的道德是非观念发生动摇,人们陷入“道德困惑”之中。人们习惯于把这些现象归咎为市场经济本身,把市场经济想象成为含着肮脏东西的怪兽,以为经济生活中的任意性、腐败性和无序状态是市场经济体制植入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代价。显然,这种观点无法找到目前道德困惑的根源。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不仅包括微观经济组织的理性和宏观社会调控的机制,而且还包括在法律构架的合理性和伦理精神的正确指向中。所以,经济伦理精神的失落及道德信仰的迷惘的本源,并不是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冲突,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评判只停留在一种有效率的手段上,认为只要植入这样的手段就等于植入了市场经济,就能实现发展和改革的目标。而对市场经济内生的经济伦理缺乏必要的限定,具体表现为:一是把市场经济规则简单等同于经济伦理,而没有深究经济伦理中的正负效用,对经济伦理中出现的负面效应,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制和道德约束。二是把经济伦理与社会伦理等同,虽然经济伦理与社会伦理有其共同的出发点,但两者有着层次与外延范围上的差异性,在经济领域讲求利益导向、公平竞争、效率优先等,在社会领域则强调奉献精神、利他主义、高尚人格等。将经济领域的伦理精神推行到社会领域便是一种道德失范,也是经济伦理的误用。同样,把社会领域适用的道德规范来对经济伦理及活动作价值判断也是一种错位。三是经济伦理没有必要的法制作保证,法制以强制的方式,伦理则以软约束的意识形态出现,只有两者相互补充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两面性,对于道德建设而言又是一把双面刃。因此,限制其负面影响,不仅是一种道德理想,也是当代道德教育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制度伦理的理性选择。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按照罗尔斯的看法,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在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人与人的社会联系大多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亲情和友情为基础建立起相互伦理关系,而没有发达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应当说,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这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道德体系的根本特征。在现阶段,除了要继承我国个人的心性伦理的传统以外,还必须努力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有人可能会说,重视制度确能纠正中国传统伦理的过分道德理想主义和把个人心性修养推向极端的缺点,但光注重制度却又会导致另一种偏向,由于制度着重于提供外部的约束,而道德形而上和个人心性伦理则进一步要求人的内在态度的改变。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因此,我们强调,必须结合道德形而上和个人心性伦理来进行道德建设和制度建构。同时也应认识到,一方面个体道德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道德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另一方面个人的道德意志也是有限的,往往难以克制自私欲望的膨胀,或抵御不道德所获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所提供的约束,包括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都可以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可见,仅仅强调个人的道德自觉是有局限性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抽象、崇高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普遍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力量。

  二、道德文明的制度基础

  市场经济主要是以利益为取向的交换经济,它所要求的不是“重义轻利”的传统道德观,而是“合义合法取利”的法治观。市场经济活动的实体规则是以公平、中立、理性为特征的制度,无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则只能是制度。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化的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市场经济的取向必然要求道德文明对自由、平等、权利为基础的合法精神的呼唤。我们必须找出从市场经济关系中生长出来的新型道德关系,在新的社会文明层面上重构新的道德文明机制,就是制度伦理文明。

  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认为,有了资本主义精神,才能产生资本主义经济。丹尼尔?贝尔在研究韦伯的思想时发现,在资本主义精神中存在着相互制约的两种因素,即贪婪攫取的“经济冲动力”和禁欲苦行的“宗教冲动力”。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清教的约束和新教伦理控制了经济冲动力的“任意行事”。现代资本主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已摧毁了清教精神,但它从未能够成功地发展一种与此变革相适应的新的伦理思想体系。新教伦理曾被用来规定节约和勤俭。但是,“当新教伦理被资产阶级抛弃之后,剩下的便只是享乐主义”,“人们将发现道德理想无法革除倔强的物质欲望”。这就造成了一种精神危机,更确切说是信仰危机。当宗教伦理的约束力减弱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将以什么精神来维系人心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布坎南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不重视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它需要由一种社会哲学理论来补充。社会哲学家的任务是拟定一种制度化结构,这种结构能够控制人的道德追求和效率追求,以便两个目标同时得到实现,并促成一个“更好的”世界。我们从布坎南的主张中可以看出,在宗教道德约束减弱和信仰危机加深的情况下,西方社会学家正试图从制度伦理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道德问题。

  诺斯认为:“制度就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建构了人类的交往行为。制度是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约束(如行为规范、习俗、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点构成的。它们共同确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诺斯所说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指道德的约束。由此可见,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道德规范,制度自身的道德性促进道德文明的良性发展。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需要有道德基石的社会制度,需要制度的道德终极关怀。即使是法律等正式约束所构建的制度,亦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作为“制定规则的规则”的。分别考察道德与法律后就会发现,道德是一种私人的和自主的制度,而“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规范制度,它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且与一个有组织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担负执行法规的专门任务。法律是构成个人和集体在其中活动的社会框架的要素。从实质上看,它倾向于保护个人的自由的道德人格和调整社会生活。”就某种意义而言,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因此,通过法治制度或维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既维护了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起码的交往准则,又排除了道德理想中的虚幻色彩,从而使道德权利落到实处。制度是一种促人向善、避人为恶的外在机制,它能够保证社会文明呈一种正增长趋势,有力地支持着道德文明向更高级水平发展。“寻找减少代价的行为和制度便不仅是人们的自然趋向,而且是一种积极的态度”⑤。制度是道德文明成果外化的客观载定。人的精神、道德思想是否呈文明化状态的客观标准,应在于社会存在的客观制度能否被社会主体以道德自觉而普遍地遵守。制度将塑造着社会主体两种品格:自由和秩序,任何时代的制度都兼顾这双重价值。制度也以其自身的道德伦理性、稳定性呈现一种社会整体文明的样式。缺乏制度化的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将蜕为一种虚化。

  因此,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理念都可以通过具体化的制度安排渗透其中,制度体系的完备是社会文明生长的内在机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最基本的内容。马克思主义从来就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原捷克著名经济学家奥塔?锡克指出:经济利益是人的最基本的利益,“是一种一般劝说和鼓动等等所不能改变的,而直接由人们在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引起的利益。……是一种有时会使认识失去作用,并且只要认识与之相对立便会否认这种认识的利益。”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道德的利益基础就是共同富裕,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社会不充分利用利益机制来消除或缩小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分配不公现象,任凭各种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就会逐步瓦解集体主义道德赖以生存的利益基础,从而最终在事实上背弃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到那个时候,无论我们再怎样宣传和灌输集体主义道德,也不会引起人民的广泛认同,因为利益的分配是人民最直接、最明白的价值导向显示器。从某种程度上说,学习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利益制度并逐渐制度化,是保障集体主义道德在市场取向改革下继续长盛不衰的利益基础。

  三、道德文明的制度安排

  在建设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需要重建道德,这已在相当多的人们中间形成了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实现道德的重建。近些年来,对重建道德已经有了许多的提倡,但往往效果不彰,原因就在于并没有解决重建道德中的一些具体而又具有关键性的问题。

  (一)道德建设的制度结构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社会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元的结构所承担的功能又是有所不同的,并在功能上有所互补。在一个相对复杂的社会中,至少有市场、政府和文化的三种力量在起作用。比如,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社会分配上起的是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导致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的作用则是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收入差距。而文化则需要具有相当的超越性,它不仅要维护正义和公平,而且要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整体的和谐。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变形扭曲。市场拉不开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于是就造成了个人收入分配的全面混乱。在道德的问题上也是如此。有相当一部分人将道德的重建寄托于一种想象中的“完善的市场”。在他们看来,目前的滑坡是一种必须的代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关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不错,发育完善的市场,有一种造就规则的作用,但市场本身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也会导致对规则和道德行为的不断违反和破坏。尤其是目前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完善。因此,对市场维护和促进道德的作用,决不能随意高估。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道德的重建,迫切需要两个因素的作用。一个是硬的,即由政府和法律所代表的硬性的机制。这种机制的作用不在于说教,而在于行动。另一个则是软性的,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也可以将这称之为超越型的机制。超越型机制的力量在于它的神圣性,不需要计算和衡量,更不是仅仅以功利为标准。这种机制看起来是很软的,但其作用是决不能低估的。

  (二)道德秩序的制度安排

  重建道德,最重要的不在于宣传和号召,而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安排。一方面,整个社会要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安排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些人可以通过种种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可观的利益,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而在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不道德行为要付出代价,不能使违反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在一个社会中,当违反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因此,只有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利益机制建立一套奖惩措施,使不遵从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还可能吃亏,才能保证道德要求的实现。此外,道德的示范,要从我做起,从上做起。良好的道德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制度化,将为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创造外在条件。

  (三)道德教育的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对于公众的社会生活来说,其直观作用就在于用道德规范个体的行为,使社会关系获得有序性,社会发展取得有机的协调。对于社会从道德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要求主体在道德理论上由接受型走向评估选择型的转变;市场经济的主体化和多元化必然地要求从一个更广阔、更全面的角度对个体的道德选择提供保证。制度伦理的道德教育就是如何使义与利、竞争与合作、效率与公平等观念相整合,从而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伦理观念及道德教育体系的制度安排,提高道德教育自身的反省力和创造力为前提。这种反省力和创造力既是社会变迁的客观要求,又是道德进步的内在动力。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们的道德教育信念之所以受到反驳常常与道德教育自身缺乏更新的能力有关。任何一种特定的道德教育内涵都必须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任何一种道德理论要引导人们生活都必须首先说服生活。只有在道德对话中求生存,在追随时代的发展中求更新,才能保持道德教育的权威性。因此,敢于接受教育对象的怀疑和批判;敢于应答市场经济所演绎的伦理精神的挑战,才能增强道德教育的现实感染力。否则,再好的道德目标和理想,对于不曾拥有过去,又难以把握未来的年轻一代来说,只能是之高阁的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教育目标本身必须蕴含充分的个人选择的余地。

  应当强调的是,对道德建设中的制度建构,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道德的制度建构不等于道德观念的制度化,道德的制度建构并不是把一切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而是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道德的制度建构并不排斥道德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道德本身的建设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

来源:浙江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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