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民间公益组织注册
2012年03月15日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告诉记者,目前许多民间公益组织因为一直无法注册,不得不面对活动停顿,甚至是无法生存的状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环境渐趋宽松,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人不断增多,民间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和成长。尤其是经历了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两次地震之后,中国公众的公益热情井喷式爆发,在救灾援助期间,民间公益组织的灵活性为国家政府救灾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但是,因为不能注册,民间公益组织筹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运作不够规范,甚至其合法性都受到质疑。目前,民间公益组织的运营费用,除通过项目服务获得外,在机构建立和发展初期,主要靠国外基金会及相关机构的支持。然而,随着近年国内政策的调整和国际上对中国发展速度的认可,国际支持机构在这两年中纷纷停止了对中国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援;与此同时,本土基金会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关注和支持尚不充分,民间公益机构却因服务群体不断扩大,通货膨胀让公益项目的执行成本大幅提高,使得财力本就微薄的一些组织陷入危机。在普通百姓对公益事业了解非常不足的背景下,经常遭遇被误解的尴尬。
因此,戴皓认为,作为非正式的组织,没有公章、没有权威部门的承认,社会上的捐款和捐物没有办法接受,企业也没有办法和其开展广泛的合作或者直接加入,使得本就没有“身份”的民间公益组织既无法得到相关机构的支持,也无法自行筹款继续下去。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公益组织注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除了民政部门之外,还必须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戴皓认为,业务主管单位通常为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政府部门认定的团体组织,只有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后,才能够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多公益组织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难以实现民政注册,只好以工商注册的形式开展活动。
为进一步落实给予民间公益组织注册,戴皓提出建议:第一,建议民政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公益组织注册时,不再需要挂靠业务主管单位,但需建立准入制度,从严审批过渡到严监管、严审计和严监督。
第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鼓励、支持兴办民间公益组织,又要加强管理,使其高度规范化,避免一些单位利用公益名号募集资金。账目透明,通过网络公示的方法,公示每一笔捐款及物资的明细。
戴皓特别强调,给予民间公益组织注册,使更多的人加入公益事业,从短期来看,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又可以提供就业,为政府分担压力;从长期角度分析,能够加速贫困地区的发展,使我国国力更加昌盛。希望相关部门建立机制,予以更多企业和人士参与进来,相信这种聚少成多的点滴力量、力所能及的小公益,汇聚成无限的大爱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