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民间收留流浪者立法规范
2012-02-14

  应对民间收留流浪者立法规范

  2012年02月14日         来源:新京报

  不妨放手让“杨正海们”来名正言顺地收留智障、残疾等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民间救助机构以明确的法律身份,同时对其进行严格规范,接受大众监督。
  
  据报道,河南信阳市的杨正海,从1999年开始,个人先后收留过几百名身体残疾或智障的流浪者,为他们提供固定的吃住场所,组织他们劳动。他的这一举动,有人赞扬,也有人质疑,认为他是非法利用流浪人员做工。
  
  该报道再一次把对流浪者的救助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民政部门设立的各级救助站承担了这项工作,很多流浪人员也从中获益。
  
  但是,政府的救助难免要留下空缺,许多救助站还面临资金紧缺问题,而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群体却非常庞大,其中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最弱势者,需要的救助更是长期性的,救助成本更为高昂,所以民政部门很难把他们全部包揽下来。
  
  放手让“杨正海们”来参与,名正言顺地收留智障、残疾等流浪乞讨人员,让民间救助成为政府救助的补充,弥补政府救助的缺陷与不足,理当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
  
  对此,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有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不过,这种对民间救助的鼓励,缺乏具体法规政策的支撑,导致了民间救助难以发展壮大。具体法规政策的空白,也往往让“杨正海们”的善行陷入了尴尬,面临诸多道德和法律风险。
  
  从被收留者角度而言,试想收留400多人,这些人的吃住状况如何,出现传染病咋办,是否存在强迫劳动、廉价用工问题?
  
  从收留者角度而言,在缺乏监管的状态下,只能完全靠自我道德约束。若私欲膨胀,收留者则有可能做出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被索要劳动报酬、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媒体近日即报道,西安未央区百花村村民王小庚,将39岁有些智障的流浪汉刘立旺收留17年,刘回到湖北郧西县后将王小庚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劳务费。
  
  因此,通过立法鼓励和规范民间救助行为,可谓紧迫。一方面,应该给予民间救助机构以明确的法律身份,允许它们进行注册,接受企业和公众的捐助。对于一些民间救助机构,政府还要给予财政资金的帮扶,和完善的政策优惠。
  
  另一方面,应对民间救助机构进行严格的规范,确保受救助者人权不受侵害。民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间救助机构的日常监管,民间救助机构的资金和运转应该透明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让民间收留流浪者于法有据,这样“杨正海们”才会摆脱道德和法律的困境,流浪者的权益也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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