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漏油事件不应久拖不决
2011-12-20

  渤海漏油事件不应久拖不决

  2011年12月20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康菲石油索赔事件横生意外,康菲日前表示,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漏油事故对环境造成影响,这与他此前表态前后矛盾。依据海洋局调查报告,蓬莱19-3号油田持续造成约2500桶原油溢出、蔓延6200平方公里,原油溢出本身就对海洋造成污染。康菲的表态正值107名渔民于12月13日再度委托北京盈科律师所向康菲提起4.9亿元经济赔偿,给人以康菲回避承担损失责任之嫌。
  
  不过,鉴于乐亭渔民等早在今年8月31日就提出向康菲的索赔诉讼等,把康菲的否认声明解读为针对渔民新赔付诉讼的“赖账”高估了民间公益诉讼的杀伤力,并低估了民间公益维权诉讼的复杂性和难度。何况,目前康菲始终未公开坦承对环境造成损害和漏油与渔民利益受损有直接关系。
  
  污染事故频发的公地悲剧反映当前主要倚重实质衔入式的行政监管体系,既使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变得模糊化,又无法有效培育强约束的市场自律式维权体系,如实质内容衔入式监管沿用的是商品短缺时期下计划管控思路,这一定程度上是监管部门为企业进行信用背书。在石油进口依存度突破60%下,保供给是使现有事故处理制度无法为利益攸关者等提供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从而无法培育自利博弈的市场自律机制。
  
  以渤海漏油事故看,不论是海洋局还是渔民和NGO组织等都未能清晰地识辨或“避重就轻”地回避渤海漏油侵权主体的复杂利益和关系。蓬莱油田属于中海油与康菲合作油田,目前清晰的是中海油拥有51%的收益权,但蓬莱油田属于中海油与康菲的合营企业还是合约开发项目尚不清晰。这就造成漏油侵权行为主体与污染赔付主体的模糊化,即若直接起诉康菲或将致使法院面临侵权或赔付主体不清晰之难立案问题;毕竟,单纯起诉康菲如同企业职工因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而肇事员工被直接起诉。
  
  与此同时,海洋等污染频发的公地悲剧问题还反映在公共利益的紊乱。污染等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首先是政府,如BP和雪佛龙污染事件,美国和巴西政府就充当了国家利益的代言人要求污染者赔付。而中国则相对较为特殊,中国海洋油气资源的开采权为中海油独家享有,中海油央企属性同样属于国家利益,若监管层确认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污染与渔民利益受损直接相关,那么法律上最终承担损失的可能将是蓬莱油田的权属所有人,中海油需按权益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则意味着国家利益的冲突,即自己赔付自己的问题。而民事诉讼上虽是央企赔付渔民,但也将出现全民所有者企业侵权人格化的少数人利益之尴尬局面。
  
  此外,当前康菲混淆视听地依据自测的56份样品之结论推卸漏油对环境污染之责任,并指出56份样品中绝大部分为燃料油凸显出侵犯渔民利益的已非蓬莱漏油单个事件,还包括至今监管部门未查明侵权主体的燃料油污染问题,且燃料油的污染对渔民利益的损害更大。这为康菲把渤海漏油事故复杂化提供了“证据”,从而致使监管层增加了对渤海漏油事故的处理难度。殊不知,之于管理层若借此做出判决可能会引发中国选择性执法之口实,而渤海湾存在燃料油污染问题意味着渔民利益受损的责任主体复杂化,其要证明原油与燃料油对其利益损失影响的判断更为复杂。
  
  鉴于此,我们在质疑康菲自损公信力推卸责任混淆视听的同时,不得不反思怎样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才有助于避免公地悲剧的频发,构建怎样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机制设置才能发挥市场自利博弈的自律机制,让污染者真正付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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