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方案化解见义勇为风险
2011年11月02日
面对见义勇为出现的诸多困境,保护性立法在均衡利益的基础上,应着力建立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厘清施救者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则。
路遇飞车抢夺,毅然驾车追击,没想到将一名劫匪撞成重伤医治无效死亡,并造成无辜路人受伤及财产损失。湛江吴川市男子凌华坤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获奖5万元,但自家损失和赔偿别人已超过9万元。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见义勇为的风险应由政府全额买单。
其实,面对见义勇为可能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风险,法律首先应当确立“好心人免责”规则。同时,法律对于客观上因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害又不能视而不见,还必须寻求妥善的权益救济通道,通过向行凶者追责、设立见义勇为扶助基金、政府买单等形式,化解权益纠纷风险。
当然,对见义勇为者必要的免责,不意味着其完全超出法律责任体系之外,法律还应对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定。即便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善行本身亦须恪守基本的法律规则。这提醒我们在见义勇为时,也需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由此,面对见义勇为出现的诸多困境,保护性立法在均衡利益的基础上,应着力建立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厘清施救者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则,将集中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由行政组织或社会力量予以分解,以确保见义勇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泪,从而找到一个最佳的化解见义勇为风险的法治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