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裁见死不救须理性
2011-10-21

  立法制裁见死不救须理性

  2011年10月21日      来源:京华时报

  连日来,小悦悦事件再度引发人们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的强烈关注。小悦悦事件刺痛的不仅是每一个人的心,更是整个社会的良心。于是,在拯救社会道德、实现自我救赎的诉愿中,很多人期待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为滑坡的道德和良知筑牢底线。其实,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此后的民间探讨更没断过。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当某种道德沦陷时,法律需要有所作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介入不需要条件。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一个基本的法理前提是:见死必救必须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在法律上公民没有见死必救的义务,就不能为见死不救行为设定法律制裁手段。因此,在入罚或入罪的标准上,首先需要研究法律意义上“应该履行的救助义务”的范围大小。
  
  从义务的分担看,国家把见死必救的义务分配给警察等公权力机关和人员,如果他们见死不救,就要承担相应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重者可以入罪。那么,普通公民究竟该不该负担见死必救的法定义务?这是个很难的技术判断,对于那些客观上造成了危者险境的人,无疑应负起救助义务,但那些无关的旁观者,则未必需要负担,因为无论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是在大众的观念认知里,这种救助都属于道德层面。
  
  将不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制裁,还必须考虑有无必要性,即见死不救是否已到了必须用立法遏制的地步。虽然彭宇案之后,出现诸多表征道德滑坡的案例。但我怀疑,这些个案是否真的表明见死不救已成为普遍现象?如果不是,立法在舆情的鼓噪下擅自介入,可能会对那些持有道德感的多数人带来毁灭性打击。试问:当发自内心道德诉求的见死必救,被描述成法律威慑下的逼迫之举,我们又该作何感想?
  
  强调立法的理性还源于我国目前的司法水平。有人援引国外见死不救入罪的范例,但他们忽略了国外有完善的法制体系和司法技能来处理此类难题,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立法上的界定难题必然影响司法处理,甚至陷入打击不足而自丧法律权威的困境。
  
  当然,法律纵然不能惩治不道德,却可以激励善行。通过提示公民报警、打120急救等指引性规范及各种激励性立法,将道德构建的侧重点放在指引和激励功能上,更合乎法律治理道德危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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