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护老太或有损真正的公平
2011-08-24

法官护老太或有损真正的公平

2011年08月24日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追求公平的判决不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离开了必要的法律规制和司法节制,忽视对当事人事实行为的认定,表面上合乎公平的裁判,客观上却可能导致人人害怕“被公平”的不良后果。
  
  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翻跃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红桥区法院判赔108606元,这起天津“彭宇案”再度引发舆论关于司法与道德相冲突的争论。
  
  就社会效果而言,无论是彭宇案,还是许云鹤案,判决原本都倾向弱者,却引发公众对司法悖逆道德的担忧,人们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扞卫,导致了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否定性评价。这对当下遵从民主化路径的司法而言,值得反思。
  
  彭宇案判决出现不同版本,折射出司法在面临此类案件时的困境:类似侵权诉讼中,当损害责任无法查清时,法官该如何断案?很多时候,司法尤其是民事审判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当“撞了还是没撞”这一关键事实真假难辨时,法官在责任判定上便偏好于依据常情常理推定,而这种推定带有极大随意性。
  
  彭宇案中,判决书根据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两者都体现出法官的推定,这种推定构成了对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挑战。既然原告和司法鉴定结果都无法证明被告撞人,法官本应求助于证明责任,让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但法官按照袒护弱者的道德指引进行了推定,同时还援引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在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按公平理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由于法庭调查的惰性或断案的无奈,法官无法进行责任归属时,出于对受害方的同情与安抚,往往选择公平责任原则。但该原则必须在双方均无过错时才适用,法官应审慎认定当事人行为,准确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或是仅仅依据法官个人的推定。本案中,王老太跨越隔离栏属违法,对损害行为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在责任划分上,民事侵权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采取疑罪从无,更多时候需运用公平原则来断案,甚至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作出责任推定。但追求公平的判决不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离开了必要的法律规制和司法节制,忽视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表面上合乎公平的裁判,客观上却可能导致人人害怕“被公平”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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