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立法消弭器官捐献争议
2011年08月17日
深圳一名男子高空坠落后被医院判定为脑死亡,随后家属同意在心脏未停止跳动的情况下将其器官摘取捐献。目前,中国在脑死亡是否界定为死亡上存在立法空白。(8月16日《广州日报》)
脑死亡后将部分器官捐出,移植在需要的患者身上,实现爱心与生命的对接,的确是一种善举。但在我国,可供移植的器官供体却严重缺乏,主要原因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全尸寿终”等,使器官捐赠工作困难重重。
随着社会发展和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捐赠意识在不断增强。然而,在器官捐赠过程中,也总是伴随着争议和质疑,其中尤以“脑死亡”器官捐赠为甚,使一些当事者的亲属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脑干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然而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没有普及“脑死亡就等于肌体整体死亡”这一科学概念,究其原因是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比如,怎样才算脑死亡、什么人可以代表捐赠、捐赠是否可以收费、捐赠者该怎样得到社会认可,等等,均没有从法律角度明确量化标准和定性规则,只是依据卫生部《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而行事,可以说公众对此是“一半清醒一半醉”,这无疑会给捐赠行为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容易产生道德和情感的错乱评价。
在如此语境下,出台一部相关的法律就显得尤为迫切。一是可以让器官捐献行为成为阳光行动,二是让亲属没有情感压力和心理负累,三是让涉及的医院没有后顾之忧,四是让接受者能心安理得,五是可以杜绝黑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公众的疑虑,让那些想捐献器官的公民能够真正得偿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