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施救”伤了道德根基
2011-08-09

“凭证施救”伤了道德根基

2011年08月09日 来源:四川新闻网

  一名市民在郑州郑东新区如意湖溺水,当地一个公益团体——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牛振西带人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了巡防队员的阻止,他们要求牛振西必须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最终,溺水市民抢救无效死亡,而“打捞许可证”说法竟是子虚乌有(8月7日《中国新闻网》)。
  
  天下之大确实无奇不有,当有人溺水急需有人伸出援助之手进行施救时,忽然有人过来阻止,并向施救者索要“打捞许可证”,不仅是荒唐,其残忍程度绝不亚于脚下吞噬生命的湖水,而过来阻止的还是执法部门的巡防队员,虽然事后官方极力辩解阻止下水救人的目的是为了“尊重”救人者的生命,并没有索要“打捞许可证”,但从死者家属的悲愤的话语里还是得到了证实。
  
  我们知道,现实社会里,一个人要从事什么工作或做某件事情,按照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规范要求,都需要办理各种各样的证件,一是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再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证件“工本费”,以至于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往往首先是查看其有没有“证”,有证则合法,无之则非法或是违法,但从没有听说过见义勇为的救人还需要“凭证”,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行为,非某些部门的习惯性作风,一般人恐怕想都想不出来。
  
  按理说,有人落水,有人见义勇为要进行施救,作为执法部门的巡防队员,应当鼓励这种精神,即使自己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施救,也应当积极主动为施救人员提供帮助,没有权力也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阻挠,担心见义勇为者的生命安全这可以理解,但在这个时候更应当把溺水者的生命施救放在第一位,向施救者索要“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其行为是荒唐透顶更是闻所未闻。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按照巡防队员的心理推断,溺水者可能已经没有生还的希望,水上义务搜救队前来主动提供帮助要求下水打捞,巡防队员向其索要“打捞许可证”,无非是看其打捞的行为是否合法,这在巡防队员看来完全是程序上的需要,但这恰恰曝露出政府某些部门的世俗弊端,一是执法程序上的僵化,在群众看来火烧眉毛的问题到了政府眼里一切都要按照“规矩”来;其次是对普通群众觉悟的低估,郑州市义务搜救队是冬泳协会的一个民间公益组织,搜救溺水人员完全是一种义务行为,巡防队员要他们出示“打捞许可证”,实际上是把他们当成了一种“经营行为”,这无疑极大的挫伤了搜救队员的爱心,报道中也说,在不断僵持中“义务搜救队队员走了三分之二”。
  
  我们可以想象得出,冬泳队员组成的搜救队,在满腔热枕的前来义务帮助群众搜救溺水人员时,却遭到了执法人员的极度不信任,处境该是多尴尬,本是见义勇为的义举却被政府巡防人员要求出示子虚乌有的“打捞许可证”,这样的事情放在谁身上恐怕都会感觉受到了侮辱,巡防队员用这样的态度来对待普通群众自发的公益行为,表面看起来是一种“误会”,实际上它代表了一些政府部门对群众思想觉悟的蔑视。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眼下的经济社会里,尽管遇到了利益的极大冲击,但在许多群众的心里仍然都有一颗正义的热心,在某些个人的眼里这些优良传统已经成了奢侈品,但作为政府部门还是应该用一种积极的态度来支持群众发扬这种传统,而绝不能用世俗的眼光来怀疑群众的这种公益义举,这对“做好人”的感情挫伤是非常大的,报道中我们也看到逝者家属的悲愤:见义勇为要是要“见义勇为证”,天底下还有好人没?
  
  笔者注意到,在看待这篇报道的网友中,不少人对巡防队员向救人者索取“打捞许可证”的行为抨击非常严厉,笔者认为,其实要求“凭证打捞”溺水者的行为并没有错,错在其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公益行为,错在了对善良群众的态度,以及对普通群众正义感的蔑视,如果群众自发的公益行为和见义勇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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