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要有社会共识
2011年07月13日
近年来,政府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群就业作为关系民生的实事来抓,在群众赞誉的同时,也有少部分政府官员和学者担心,困难人员进得来却出不去,公益性岗位会成为一个被绑架的岗位。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从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开发管理原则来看,这种顾虑可以消除。
公益性岗位不是永久的避风港。一般来讲,岗位人员上岗时间不超过三年,三年后,还需要重新择业。即使是三年中转期,劳动合同也需一年一签,只有年终考核合格后才能续签。因此,公益性岗位本质上是一个临时性政府救济岗位,是困难人员就业途中的临时加油站和中转站。
公益性岗位不是无限的容纳器。普遍做法是,岗位开发有总量控制,大体在地区劳动年龄段人口的3%左右。同时,岗位开发实施计划与地区财政状况相匹配,在就业专项资金可承受的能力范围内,经政府许可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单位才能开发公益性岗位。可见,公益性岗位不是哪个单位、哪个部门说开发多少就可以开发多少的。
公益性岗位不是安逸的福利院。公益性岗位不是所有就业困难人员想进就可以进的,虽然大部分岗位实行组织推荐、社会公示的方式进入,但也有部分岗位参照人事考试的方式竞争上岗。而且,大部分人要到街道、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其到岗做事情况要经受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两道日常管理关的考验,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还会独自或委托社会组织随时进行抽查,换言之,公益性岗位人员也要“治庸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