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news.sohu.com 2008年08月26日10:15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杨连元)在今天开始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这项专门规定引起参加审议工作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与赞同。
李重庵委员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公共服务管理,包括提供对外公共服务的组织、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其所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拿去出卖或者提供给他人,这个问题已成热点,群众的意见很大。现在草案中提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双方都要受罚,这很好;但只是提到工作人员,没有提到单位的责任;而在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位行为,一种情况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是受害者只知是某个单位披露自己的信息,这将怎么追究?希望把这两个漏洞都给堵住。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宪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中,一是将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的保护相联系,二是与公民隐私权相联系,将保护他人隐私作为特定职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时下见怪不怪的现象已是畅行无阻: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予以泄露,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已构成严重威胁。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