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捐赠应“宽进严出”
2011-06-07

对慈善捐赠应“宽进严出”

2011年06月07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张魁兴

  民政部近日出台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捐赠,才有资格申请“税前扣除”,社会团体申请的前提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6月5日《新京报》)

  表面看,这个规定是在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但在我看来,有可能会间接阻碍公益性捐赠。按理说,是公益性捐赠就该给予“税前扣除”,与社团登记几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评为3A没什么关系。如此为公益性捐赠设置条条框框,无怪乎民建湖北省委曾说“现行纳税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确实如此,我国捐赠免税比例低而免税程序很复杂,客观上阻碍了慈善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认为对慈善捐赠应该“宽进严出”,但目前却是“严进宽出”。美国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是源于税收优惠,比如,在个人捐赠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对公共慈善事业机构免税额可高达100%,减免税比率限制为应纳税额的50%。而我国,个人捐赠额低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才可扣除免税,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免税,捐赠扣除条件相对比较苛刻。

  相对于“严进”,慈善捐款的“出”却非常宽松,不只是捐赠物资、善款用到哪里去了、效果怎么样捐赠人不知道,而且从媒体报道中可知,善款被贪污挪用浪费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进而影响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据报道,胡润“2006中国慈善家排行榜”上榜一半以上的慈善家都对相关慈善机构投了不信任票。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尴尬,不是因为中国穷,而是该宽的不宽,该严的不严。为此,第一、在税收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优惠,提高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并简化相关程序。2003年非典期间、2008年汶川地震时捐款非常多,除了中国有扶危济困的传统外,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捐款全免税。第二、在慈善捐赠物资善款的使用上一定要严,绝不能给腐败分子留机会,必须健全监督机制——管理操作透明、定期审计、让捐赠人知道捐赠物资和善款的去处,以及严惩贪污挪用浪费捐赠善款的行为。

  我国慈善捐赠事业要健康发展,须从“严进宽出”转向“宽进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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