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速路救狗事件
2011-04-20

浅谈高速路救狗事件

2011年04月18日 来源:新京报

  据报道,志愿者在京哈高速截下运狗车后,经过15个小时的僵持和协商,两家机构出资将狗救下。4月16日凌晨3时,520只狗被运往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暂养救治。

  围绕着“救狗事件”,知识界、演艺界与许多公民之间,又产生了深深的分裂。是否赞同这次“救狗”事件,似乎成为检验一个人是否具有爱心、良心和是否足够文明的尺度。

  我并不想否认“救狗”的公民的爱心。譬如说,我个人也认同对于宠物狗不应当食用,有支持者便称“伴侣宠物、野生动物是不可以食用的,只有饲养动物是可以食用的(如果你一定要吃的话),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基本准则”。制订一部动物福利法是必要的,让动物也能有最基本的待遇。

  不过,当爱心或者一种主张转化为行动时,我认为却是要特别小心,任何包涵爱心的行动都应当有法律的依据,爱心的归爱心,法律的归法律。其一,货主郝先生运输这批狗具有相应运输手续及由河南当地动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等,他的手续是合法的。其二,即便是怀疑货主是非法运输,但是,他人有什么权利在高速公路使用危险的动作来迫使货主停车,而不是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呢?

  在“救狗”问题上,有爱心的公民其实可以做很多事情。如果有证据表明货主是非法运输,那么可以报警让警察拦截车辆,再进行相应处罚;如果货主合法运输,可以与货主协商,将车上的狗全部购买下来(正如救狗人士后来所做的一样),但不能强迫货主交易。最重要的是,在动物福利上,在宠物狗是否应当禁止宰杀的问题上,可以掀起舆论的讨论,形成共识,推动法律的制订,让今后防范这种事情发生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将反对动用“私刑”救狗的人看成是对动物没有爱心的人。如果救狗的手段或者说爱心不在法治和权利范围内进行,那么,狗的权利无法实现,人的权利可能也会荡然无存。(文/杨涛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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