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城镇需要公益性公墓
2011-04-06

观点:城镇需要公益性公墓

2011年04月06日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韩青(媒体从业者)

  生而为“房奴”,是一种悲哀;死而为“坟奴”,更是一种悲哀。

  以前,“死无葬身之地”只是一句骂人的毒话,如今却成为不少城镇居民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北京、广州等一些大城市的墓地价格每平方米已经涨到十万元以上,“天价墓地”让市民“一穴难求”,直呼“死不起”。更令人咋舌的是,有舆论称,购买的墓地只能使用20年,到期后先人便无处安身。

  对此,民政部回应说,购墓者只有墓地的使用权,没有产权。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所谓“20年”的说法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详见今日本报A02版)。

  这其实是一回事,只是普通百姓的用语不专业而已。总之,如果使用20年后购墓者一直不续租,公墓经营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也就是说有可能被公墓经营方“掘祖坟”。这虽然有悖于传统伦理,却无违于相关法条。

  这种悖论的形成是制度人为的恶果。《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服务,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服务。这种严格的城乡二元割裂体制使得城市的公墓完全市场化运行,墓地价格一路飙升,赚死人钱的殡葬业成了一种暴利行业,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城镇居民的不公。

  逝者为大,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市场化。和城镇住房需要商品房和保障房一样,城镇墓地也要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前者由市场提供,为购墓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后者由政府兜底,让所有逝者都能有尊严地安息。可现在政府不仅丝毫没有担负这一职责,反倒人为地设置门槛,进一步加剧了城镇里“阴宅”比“阳宅”还贵的局面。

  本来,如果城镇用地紧缺的话,可以将公墓用地选在偏远一些的农村,也可以允许城镇居民选择在乡下安葬。但由于当前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这种行政性管制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流通,也成为城镇墓地价格飞涨的幕后推手。

  可见,人之为奴往往是因僵化制度的桎梏。要解决城镇的“天价墓地”问题,需要修订现有的殡葬条例,让农村的闲置土地可以为城市墓地提供供给,让城镇上马充足的公益性公墓。希望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对新的殡葬条例的修订讨论中,推动新条例的尽快出台,也期盼地方政府能够以人为本,锐意革新,让逝者在九泉之下有一方安息之地,让生者的悲哀不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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