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用途应接受监督
2011-04-02

停车费用途应接受监督

2011年04月02日 来源:京华时报

  对每年的巨额停车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个明确具体的说法,同时实行充分公开,公开具体数额,公开用途去向,可别成为一些人攫取利益的渠道,成了某些部门的小金库。

  停车费开始大幅上调了,从4月1日起,北京三环内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最高将达15元/小时。这一北京治堵的重要举措,能否真正起到缓堵效果尚待评估,却使有车一族开始了心理权衡游戏。

  面对高涨的停车费,公车一族不用发愁,他们基本对价格迟钝,对有钱一族更是小菜一碟,但对工薪阶层的以车代步族,一小时十几块,却会有实实在在的痛感。

  高额停车费对交通拥堵的缓解或是有限的,但就是这有限的缓解所产生的重新洗牌效应,或令一些人始料未及,有待政府部门回应。停车费的缓堵作用建基于公交或出租的发达,当部分有车族权衡的结果是选择乘公交或出租,出租车会供不应求,公交会更加拥挤,如果交通拥堵变成乘车拥挤,这种缓堵又有什么意义?

  问题实质在于,高额停车费举措,将会产生巨额停车费。这个钱归谁用,用到哪里?这就有必要考量高额停车举措的原本用意,万不可乱用,更不可一笔糊涂账。

  高额停车费举措,原是通过经济杠杆原理,使一部分人因高付费而制约和调整自己的驾车出行行为,以达到缓解交通拥堵的效果。

  这个高额,原本是不符合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的,也就是停车服务的价格远高于其价值。但这个高出的部分,是为缓堵买单的,是让两部分人都付出了代价的,一个是多付钱享受停车服务,另一个是放弃自驾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个意义上,巨额停车费为谁所用含糊不得。

  停车费不能为停车收费企业所用,他们只能拿自己劳动应得的那一部分,高额部分必须上交给政府部门。这个巨额停车费也不能为政府部门自己所用,政府部门只有管理好它们的权利,确保不乱用。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停车费应用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上,用到公共交通环境和条件的改善上,用到公共交通系统的完善上。

  对每年的巨额停车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个明确具体的说法,同时实行充分公开,公开具体数额,公开用途去向,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样,大幅提高停车费的举措才能结出善果来,可别成为一些人攫取利益的渠道,成了某些部门的小金库。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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