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公益组织的免税规定
2008-02-05

    来源:新浪网—公益时报

    为了支持公益基金会的发展,世界各国普遍对基金会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美国私人基金会只缴纳相当于净投资收益1%至2%的消费税。英国税法对慈善团体的大多数形式的收入免征收入和资本利得税,而非慈善团体则有义务对其所有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

    同样,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尼等国,决定是否征收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投资收入所得税,通常取决于收入是否用于公益,如用于公益,一般免征基金会所得税。

  美国:

    投资股市不需交所得税

  在美国,基金会分为两种:公共的慈善机构性质的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对前者,其红利、利息、中间收入、无关宗旨商业活动等不用交所得税。

    私人基金会不需要交无关宗旨商业所得税,但是要交消费税,其比例很低,只相当于净投资收益的2%。而且其前五年的平均慈善支出超过一定数目,这个比例可以减少到1%。

  英国:

    有无“慈善号”是关键

  英国的公益组织分慈善机构和非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到慈善委员会登记之后拥有了一个慈善号,就可以享受到很好的税收政策,否则只能适用与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和相同的法律形式。

  英国的“慈善”含义广泛。新近修改的慈善法案规定了十二个领域。目前,英国大概活跃着50-70万个公益组织,但是注册的“慈善组织”为18.9万家。

  日本:

    公益法人特定经营活动

    税负优惠明显

  按照日本公司所得税法第四项第七条规定,公共利益法人、基金会属于公益法人,免交公司所得税,除非他们从营利活动中获得了所得,一般不需要征所得税,但是用营利活动所得要征收。其中33种特定类型的营利活动税率为27%,比一般公司的所得税率37.5%要低很多。

  德国:

    所有从事“社会公益”

    活动的法人都可免税

  只有位于德国境内,并且受德国公司税法管辖的企业才能提出税收优惠要求。没有法人资格的,就没有资格去要求税收优惠。所有受公司税法管辖的法人实体,包括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和合作社都具备要求税收优惠的资格。

    其要求能否获批,决定因素在于这些法人实体所从事的活动是否与社会公益目的、慈善目的或者是与教会相关的目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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