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2010年12月02日 来源:东莞日报
《南方都市报》报道,前天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储户戴先生因没有在银行开通短信通服务,却发现一连数月,银行都从账户扣除2.4元的服务费这一储户告银行的民事案件,但未当庭作出宣判。第一次开庭时,涉事的建设银行承认并没有告知储户就开通了收费服务。
在相关报道中,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件事,据储户戴先生说,银行方面的解释和第一次开庭时一样,说是批量开通了一些优质客户,先免费了一个月,后来才开始收费的。
也就是说,银行没有告知储户而被开通了短信收费服务的并非戴先生一人,然而,就目前笔者所了解到的信息而言,除了戴先生以外,并没有其他人因此事与银行对簿公堂。而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即使戴先生胜诉并获得了短信服务费的退赔,那么其他被开通了短信收费服务的人,由于没有参与诉讼,也就无法获得相关退赔。
因此,对于我国的很多垄断行业和“霸道”部门而言,即使有了“霸王行径”,几乎也无所顾忌。因为这些部门并不惧怕同一两个人打官司。一则对方的力量极其弱小,“打赢”或“摆平”一两个人并不难。二则即使打输了,也只是个别解决,并不影响继续“称霸”。从利益角度来说,对个案进行解决和赔偿,远比“霸王行径”所获收益合算得多。
由此造成的现状是,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损害,普遍存在着无法起诉、无力起诉、不愿起诉等问题。即使有个别公民采用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但由于是独立诉讼,只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其他权益被侵犯的公众,则不能得到同等的处理。这样的个别诉讼,起不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例如,一个部门违规收费可能损害了1万人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打赢了官司,另外9999个则得不到任何东西,违规收费甚至还会继续。
为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因为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个案变成公益诉讼,使每个因同一事件所遭受损失的消费者,都能够获得同样的赔偿,如此一来,才能真正保护好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