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何时完善?
2010-10-2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何时完善?

日期:2010-10-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

  据报载,云南省7家环保法庭成立两年来审理过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廖廖。作为对以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的一种有力探索,环保法庭为什么会“无米下锅”,其中的症结何在?这一尴尬局面应该如何破解?本报今日特刊发各方观点,以飨读者。

  ◆孙瑞灼

  云南一些环保法庭的遭遇,并不是因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少了,而是因为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很少有人去提起诉讼。面对环保法庭“无米下锅”的尴尬局面,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建立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困难。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多以败诉告终。为此,必须建立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赋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其次,必须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壮大民间环保力量。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这与我国环保公益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力量弱有很大关系。因此,要破解环保法庭审案甚少的尴尬局面,有关部门还要下大力气培育、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发展。

  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正成为环保公益官司面临的最大难题。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公益诉讼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和调动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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