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困境凸显慈善危机
2010年09月18日 来源:中国经营报
打破垄断 地方加速慈善立法
江海波
即便是蜚声海内外的李连杰,面对中国慈善立法的缺失,也无可奈何。他发起的壹基金所面临的困境成为了舆论关注慈善立法的焦点所在。
目前,中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慈善法。仅有江苏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了一部地方性的慈善法规;此外,湖南亦于日前出台了一部关于募捐方面的地方性条例草案。中国慈善方面的立法可谓寥若晨星。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经济发达、慈善资源丰富的广东省,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一部有望在公益慈善组织登记制度、税收减免、募捐主体资格等多个方面有所突破的地方性慈善法规。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原民政部福利慈善司司长王振耀认为,在全国性的慈善法出台之前,广东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加快推进地方性慈善法立法进程。他说,广东的慈善资源丰富、民间组织发达、民众慈善意识强,现在“最为紧要的是要法规尽快出台,当下最关键的问题,是慈善法‘有’与‘无’的问题。”
立法滞后,慈善面临严重困境
9月12日,李连杰在央视《面对面》节目中坦言壹基金“有中断的可能”。这是壹基金成立以来,李连杰首次向公众坦言壹基金的艰辛与一直存在的危机。
倡导公开、透明做慈善的壹基金,却自身存在“身份不明”的悖论。李连杰在节目中提到的“账户独立”、“身份”、“法律结构模糊”等种种困惑,凸显了中国社会慈善立法滞后给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所带来的严重制约。
而此前,有关部门在青海玉树地震中“有善款归公之虞”的文件,亦引发了社会各界要求保护“公众善心”、“尊重行善者的意愿”、对慈善活动进行立法规范的呼吁。
此前,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分析当前慈善公益事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时,亦坦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现在还没有慈善事业的主体法律”。
据悉,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前,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慈善法草案已经提交给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程序之后,然后再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这些程序走下来需要较长时间,短期内仍难以出台。”
据分析,由于慈善法涉及到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有关方面对其所应采取的态度与措施尚存分歧。
据知情人士透露,尽管有关部门已经作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比较法研究工作,对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但慈善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到形成共识的阶段,有些问题甚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由于涉及面复杂,决策者更倾向于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在慈善立法上“先行先试”。据悉,民政部已经明确要求广东在这方面先行一步。
作为经济发达、慈善资源丰富、草根组织活跃的广东,有毗邻公益慈善发达的港澳地区的优势,加上当下又适逢新一轮改革呼声的前沿阵地,此间的慈善立法,更是备受期待。
据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介绍,广东方面为了制定一个既有立法突破又能切合实际需要的法规,广泛参考了国际以及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慈善法律法规,甚至参阅了民国时期的有关慈善法律条例;此外,起草者还深入慈善组织活跃的一些地区进行了深度调研。
王先胜说,广东有深远的慈善传统。他们在粤东地区调查时发现,汕头地区的存心善堂,起源于清朝光绪年间,至今仍是当地非常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
此外,他们调研时还发现,公信力强的民间慈善机构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起到了政府募捐活动中无法替代的作用。如该地区揭东县的棉湖镇,工业发达,私营经济活跃,该镇的企业主们自发成立了两个慈善机构,在每次重大灾害时,政府都将募捐活动委托给了这两个机构办理,收效则比政府亲力亲为的效果好得多。
直指要害
当前,社会各界对慈善立法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公益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管理问题,一方面是募捐中的主体资格以及捐献的规范等问题。这两个方面都涉及到慈善的核心与要害。即慈善是依赖政府,还是依赖民间。
各地的地方立法中,亦都体现了这种立法意图。如湖南的募捐条例草案,其中颇受公益慈善界关注的是,该草案对公募的募捐主体资格进行了扩大。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也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在进行非政府组织(NGO)登记时,必须符合“双重管理”的要求,除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外,还需要找一个“婆家”作为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必须负责该组织的监管并承担责任。因此,NGO组织的成立存在十分高的门槛。这一政策,也极大的限制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目前,全国只有深圳率先取消了NGO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NGO只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无须另找主管单位挂靠。
据透露,广东方面已经基本确定在未来的慈善立法将解决慈善组织等NGO组织的双重管理问题,慈善机构只需在民政部门登记即可,并由民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对NGO组织进行监管,无须另寻“婆家”。
此外,立法起草者亦表示,广东的慈善法应该做到,凡是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即天然具有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这应该是慈善机构的一种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