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砚:以制度封堵“诈捐”
2010年09月14日 来源:公益时报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将进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程序。据透露,《草案》将对当前“诺而不捐”等募捐行为失范现象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9月10日《长沙晚报》)
在屡屡爆出企业、公众人物“诺而不捐”的当下,湖南省以人大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捐赠人不履约的,募捐组织可提起民事诉讼”,让“诺而不捐”的问题得以在法制的轨道里解决,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更有必要的是,应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法制化步伐,规范善款募捐和使用,让慈善更加透明,以制度遏制“诈捐”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中国首部慈善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于2009年在江苏省诞生,其中规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慈善捐赠的,当会同慈善组织进行,同时接受公证、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告,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开支后,应当及时全部移交慈善组织。此次,湖南紧跟形势出台地方募捐法规,也正是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众多募捐活动,却因设立程序、组织形式等无统一规范,导致部分慈善组织运行管理不透明、不规范。
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再到舟曲泥石流,举国上下、各界人士纷纷慷慨解囊,为灾难出一份自己的力。但也有不少混水摸鱼的,比方,一些企业、一些名人承诺捐款,但到最后却是空头支票,诺而不捐。
面对不断曝光的“诈捐门”、“捐款秀”等现象,出台募捐法规可谓正合时宜。在用法律来给“诈捐”等不规范慈善行为带上紧箍咒的同时,也开启了一次破冰之旅。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法规只有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而该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出台的募捐法规和《捐赠法》不同,其核心在于从受赠人主体、组织实施、监管审计、余额归属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这对保障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破冰意义。
希望江苏、湖南募捐法规的星星之火,可以全国开花,让募捐行为更加透明,让打击“诈捐”等有法可依。每个人都知道“善款用在了哪里”、“诺而不捐将被起诉”等,这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善举,更是慈善事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