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厘定政府权限
2010/8/2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到底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一直是业界乃至公众争议的话题。据悉,正是这一定位争议,造成了慈善立法的延缓。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工作机制是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在各类慈善组织中,可以进行公开募捐的主要有红十字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等社会团体及各类公募基金会。这类机构往往都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官方色彩很浓,政府插手慈善公益组织内部事务的现象非常普遍。
曾参与慈善法草案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目前,慈善公益组织虽然不是由政府成立,但在行政上仍归政府部门管辖。其会长、秘书长由政府任命,这与理事会权限无疑会形成冲突,政府的行政干预,侵犯了非营利组织的权益。
除了人事上的干预,更为致命的是资金管理上的干预。玉树地震后,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而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调查,在汶川地震总计760亿元救灾款项中,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财政专户。
这使得接受了诸多定向捐赠资金的公募基金会十分为难,因为从法理上说,捐赠人的捐款,其实是一种信托责任,募捐单位应该服从于捐款人的意愿。
“如果再流回政府使用,相当于我们多支付了税收,而不是一个志愿性的行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志愿捐赠的资金,花钱的权力在于志愿组织,绝不应该再流回政府。捐款由政府使用,实际上是破坏捐款,对捐款有很大的作用。
政府的主导和强行干预,致使慈善领域存在很多越位和错位,阻碍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独立发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名教授认为,慈善应该是民间事业,如果是政府带着人民做慈善,那只能叫公共服务。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社会组织存在问题就不放手。社会组织不仅需要监管,更重要的还是要发展,政府应该为其发展提供法制、政策和资本以及指导和培训,创造各种条件。
所幸的是,在争辩中,这种认识逐渐占据主流。
“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 在接受记者专访详解慈善法立法思路时,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包括明确政府管理慈善的权力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擅权、滥权的制约和处罚。
郜风涛认为,同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上,迫切需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而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草案则试图明确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
一滴水能映照太阳的光辉,无数颗爱心便能温暖世界。只有全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让“乐善好施”融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时尚,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长期蓬勃发展,社会才能和谐进步。人们期待着,这部闪烁着现代慈善理念的法律能尽早出台,为人们的爱心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