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公民社会
2010-08-21

慈善与公民社会

2010-08-20 来源:合肥在线

  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需要公民社会组织,它们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形成公共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得到提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因而,慈善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组织,对通往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难的民族,不要说历史,就是今天正在发生的夺走无数生命的自然及地质灾害足以让我们认同这一话语表述。“多难兴邦”,因为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难的求助中,我们看到国民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国民心系灾区而热情捐赠,以及涌现在救灾现场的志愿者、NGO,而这些正表明我们的公民社会正在发育、生长。

  当然,这其中还有无数个慈善组织,他们募集资金,接收款物,为灾区送去最需要的东西,他们深入灾区调研,提出援助项目,帮助灾区重建,而在汶川灾区重建中,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参与部分项目的重建,不仅提升了慈善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热情,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有了某种互动,这是通往公民社会所需要的。

  众所周知,美国的慈善事业发达,富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很高。而这源于美国税法规定捐赠人有种种减税的好处,使得美国人普遍认为,与其挖空心思“偷税漏税”,不如乐施行善来造福于社会。不过,以学者徐贲观察,美国慈善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如何“避税”,而在于政府与公民社会以特定方式进行有效互动。

  在美国,公民把一些钱以捐赠的形式交给非营利性组织,在获得减税的同时,也能够为社会慈善做出贡献。这是对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鼓励,同时,也在增进社会福祉。一方面,公民以不合作的方式来与政府合作,而另一方面,政府不但不觉得它的权威受到挑战或损害,反而鼓励这样的合作关系。这才形成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特殊互动合作。

  这种互动合作是必要的。一方面,公民社会的组织往往比政府更清楚应该把钱花在社会福祉的哪些方面;另一方面,仅仅靠慈善,社会福祉难以有根本的改善。只有当慈善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相结合时,它才有可能在许多方面造福社会。

  □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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