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8 08:52 来源: 半岛网
据4月7日《燕赵晚报》报道,石市第十二中学高一一些班级,对迟到学生进行“罚款”,“迟到第一次罚5元,二次以上10元。”学生把罚款交给老师,老师再交给学校。有一个班的一名学生因迟到被老师罚款,老师竟然劝这名学生办个包月,说只要交纳200元至300元,就可以天天迟到。
近年,学生违反了纪律,被学校处以罚款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对有过错的学生进行“经济制裁”,实质上是对学生的变相体罚。法律没有赋予学校和老师对学生实施罚款的权力,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明文禁止的。
退一万步说,即便学校对迟到学生进行“罚款”的初衷是好的,即通过经济处罚,使学生有所禁忌,达到少迟到或者不迟到的教育目的,但劝迟到学生办包月,只要交足够的钱,就可以天天迟到的做法,不仅荒唐,而且令人匪夷所思。这怎么看也像是老师鼓励学生迟到,其借机“敛财”的目的昭然若揭。倘若交了罚款就可以随便迟到,像某些行政执法那样“以罚代管”,那学校成了什么?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神圣之地,不是唯利是图的市侩发家的场所,学生也不是“摇钱树”,学校以罚代管,已经与教育的本质相悖了,老师再劝迟到学生办什么“包月”,借“教育”之名,行“敛财”之实,那就与逼良为昌的“恶霸”行径相去不远了。那样的学校能教出什么样的学生?还能称其为“学校”吗?还有存在的价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