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黄以明和他的著作权案
黄纪苏
以明和我是十几年的朋友,他是个诗人。在我见过的诗人中最像诗人的要属以明和以明介绍给我的女诗人浪淘沙了。“诗人”身份在八十年代是进入精英客厅的胸牌和妇女卧室的特别通行证,如今几乎成“无业游民”的委婉语了。但以明十几年如一日,张口闭口依旧是“自然精神”、“陶渊明”什么的。如果我信迷信,我会认为他家祖祖辈辈都是伐木的,欠了“自然”数不清的债。我还会认为他的某位先人没准就是陶渊明拒绝鞠躬的那位上级领导——姑且称“黄局”吧。真的,以明好像没出生就被罚终身做诗人。说他诗人,不在于他在诗歌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少诗作,而在于他为人处事的大处和小处都洋溢着诗意,在于他为这诗意付出了应付的人生代价:都年过半百了,还是那么漂泊那么落拓。我一直认为你是某样人,不是因为你这样写了,是因为你这样活了。有些极能做官或极会炒股的人也有挺厚的诗集行世,但他们不是诗国的居民而是过路的游客。游客们如今都玩别的去了,门可罗雀的诗国可以掰着手指头数它的忠臣死士了。记得1970年代末或1980年代初,我在香山附近梁启超墓旁见一黑油布搭的窝头状窝棚,窝棚里钻出一个半今半古的老头,据说是任公先生的义仆,已给主公守了50年墓而且还在守。不知为什么,以明常常常让我想起这个老头,他就像是在给当代诗歌守墓或是守寡。
以明是个平日不大听得到的人,最近却有了不小的动静:他把台湾雕塑家萧长正和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告上了法庭。萧君远在宝岛自不必说,范君因据国内美术界的要津,这事便成了大事。事情的始末大致是这样:多年前以明看了萧君的雕塑,写下《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的长篇评论。我老说以明是“诗人”,索性将这篇文章开头的两句引在这里,让大家看看他是怎么个“诗人”法儿:
这是一片恬淡的东土,几千年的自然也是静悄悄的。似乎没有人到过,我们甚或尚未惊动过一株含羞草,一只飞鸟。这是可能的吗?是的。
看得出,这是一篇倾心用力之作,以明在评萧的同时把自己好好抒发了一通。这篇东西十年前大约是为配合萧君作品的宣传,在台湾首度发表,属的是黄以明而不是“李敖”或“陈水扁”的名字。又过若干年,当萧君来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作品展这篇东西又被拿去配合宣传时,以明的名字不是不见了,就是被换成美术馆馆长兼该展策展人范君的名字。以明比我还要闭目塞听,他至今连email都不会,所以一直蒙在鼓里,直到去年才得知自己被盗了。以明曾把被盗的事告知我,但后来没再提起。最近他决定诉诸法律,起诉萧、范,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还开了媒体通报会。结果纸媒和网媒一片哗然,说什么的都有,而且调门越来越高都快赶上阿宝了。刚刚读到“暗黑恶操作者团”的说法,把为以明说话的朋友一网打尽。以明的事我一直关心,有关议论也读了不少。那我也自投回罗网,为他说几句话,虽然我跟以明还有以明朋友的看法并不完全一样。
以明这件事分两个层次,一是事实判断,一是价值选择。事实判断由两个问题组成:以明是否被盗?被谁盗?
这第一个问题本来不应成为问题,但却成了问题,有人就半明半暗地说黄以明其实没有被盗,而是伪造了作案现场,即把自己的文章署了范君的名贴在网上,以此栽赃范君,就像自残骗保或设局捉奸。这样的判断有没有合理因素呢?应该说有一些。如今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的骗局,社会的信任体系已然千疮百孔,社会成员都成了彼此眼中的问号。由于被骗怕了,人人都养成宁可误会千次,再不上当一次的警惕。假乞丐的收获的确大不如前,但货真价实的无助无告者也因此失去了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明是骗局的双重受害者:本案小骗局先剥夺了他的劳动果实,社会大骗局再倒打一耙,把污水泼向他。不过让以明受二次伤害的,主要还不是被警惕扭曲的认识,而是也不知跟利益有多大关系的立场。所以说那是立场而不是认识,是因为智力含量低到这份上,已没有多少“认识”了,有的全是立场,只有相关人的未成年直系亲属或前面说到的“义仆”通常才会采取的立场。假若以明没被盗却说被盗,他会跟爹说跟妈说而绝不会去法院说,因为这样的骗局法律轻轻一戳就破,哪儿用过三堂?如今的公权力尽管弊端很大,但敢不敢“报官”在不少时候仍不失为是非曲直的试金石。嘴多硬、话多大的骗子,你约他法庭上见他保准不来,这我有经验。
那么是谁偷的黄以明呢?这个问题的确要比偷没偷困难得多,显然只能由法院做最后回答。那么是不是黄以明就不该告范君呢?我认为可以告。首先,黄的名字换的是范的名字;其次,范是展出萧作的中国美术馆馆长;再次,范还是那个展览的策展人。如果把黄范二位的位置颠倒一下,谁能保证范不疑黄不告黄呢?这里需要解释一个概念:作为“假设”的起诉。如果你发现钱包被摸了,四顾一个人也没有,你到派出所报案只能报被摸了,而无法告谁摸的。但如果你不但发现自己被摸了,还看见摸你的人穿着某人的衣服一溜烟跑进某府,你当然可以假设某府的某人就是摸你的人,尽管摸你的人未必真是某人,而是披了某人的外衣,从某府前门混入,后墙翻出。假设未必能成为结论,但可以成就结论。通常原告很难掌握全部事实,他只能根据部分事实提出假设。假设是原告的局限,也是原告的权利。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补充原告未见的事实,复原整个案件的全部因果,那是人民法院人民养不白养须担的一份责任。至于被告,在捍卫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暂时委屈一下当回标靶、协助调查、使真相水落石也是他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为公民的诸多权利被告也都享受了。好在范君表示愿意协助调查,只是对于“被告”的位置情感上不大接受,这也在情理中。其实在“合理假设、认真求证”标题下,原告、被告方不妨都心平气和一些,就当是合作一篇文章,你假设你的,他反驳他的,摆事实,讲道理,最后由穿法袍执法槌的作结论,把偷东西的那位找出来带下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社会是无数当事人用笔醮着理性一笔一笔写成的。
对于谁偷了黄以明的问题,言人人殊是正常的反应,因为各人掌握的信息不同,知人论世的经验有别——当然还有立场。坦率地说,我本人不太相信最后揭幕会揭出范君,但我同情以明的假设,相信这假设有助于查出盗窃犯。对于那些辱骂以明“无赖”“炒作”“拿名人垫脚”“博出位”的诸君,我虽不喜欢那他们啸聚街头打群架的作风,尤其不喜欢那种全然不顾受害者利益的立场,但我多少承认他们的理由:范老师是什么级别的人物,哪儿有必要干这事!的确我也看不出范君有这个必要。尽管如此,我还是想一般性地提醒“仓廪实而知荣辱”主义者包括我本人:再过硬的主义到了当下中国也得虚心再虚心。如今那些事发东窗的博导、系主任、校长哪个不是应有尽有,不也照样剽窃照样造假么?还有贪官,老百姓都不懂,他们已经富成那样干吗不歇歇呢?也许是大人物也都打“小”过来,第三只手勤劳惯了,根本就闲不下来吧。另外,骂以明不该骚扰范君的朋友还有一个类似的理由:黄的文章哪里比得上范的文章。我想文章的评价注定是各路标准的混战。不过在各路标准中,我个人最推重盗窃犯的鉴赏力,因为正像我戏文里说的“珠宝店成天心惊肉跳,废品站很少听说被盗”——听说1950年代考古工作者都把盗墓的请来讲课呢。总之,对于充满变数的转型社会,实事求是最要紧,归纳比演绎更适合。我们不能因为解释不了某件事,就说没这回事。扯远了,言归正传。究竟是谁偷了黄以明,我想在黄、范、萧、律师、证人、法官的分工协作下,是一定可以找到那个人的,哪怕找到的只是位热心快肠的王婆呢——王婆看黄以明的美文和范迪安的大名那才叫天生一对,不由分说就给重组到了一块。
相对于这个案子的法律层面,我更关心它的道德层面;相对于这个案子具体怎么回事,我更关心大家怎么看这件事。为以明讲话的朋友,我欣赏他们能为无权无势的无端受害者鸣不平。不过坦率说,他们讲的也确有过头之处。指范盗黄,证据并不完备,还只能是假设;既是假设,就不能把话说绝;黄固然明摆着是受害者,但范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他的正当利益包括名誉也应为论者所顾及。至于这些朋友对面的诸君,不能说他们说的都不对,但嘴角眉梢流挂着的势利让人齿冷。普通文化工作者到了他们眼里极易成为“不入流”的“无赖”。如果他们眼中的“小人物”起诉了他们眼中的“大人物”,“讹诈”“炒作”是唯一的解释。他们太像给高干看门或开车的了,气焰比高干本人要高得多。在一个见了强者如羊、见了弱者如狼的社会氛围中,这一点都不奇怪。最近,纸媒网媒围着一位叫“凤姐”的姑娘笑得前仰后合。凤姐农村出身,初中毕业,短身而黑面,在一家商店当收银员,条件可以说差到家了,这样一个本该从卑贱走向卑微的丑小鸭,却异想天开,择偶标准竟高到非清华经济学博士不嫁,年轻的记者们引她逗她说了不少“豪言壮语”,然后尽情地戏弄。想“凤姐”也是爹生娘养,怎么就没人稍稍站她父母的位置上,可怜可怜她呢?这孩子无非就是个缺心眼吧。缺心眼进了势利眼的猎场,真就像老鼠落入猫掌——猫儿扑着摆着刁着甩着瞄着绕着都不知道怎么玩它好了。弱肉强食的社会丛林、嫌贫爱富的社会教育,几十年来打造出多少“喵喵人”啊!
我注意到了,范迪安先生本人并没有否认黄以明被盗的事实,而且,他还对黄的遭遇表示了同情。社会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需要大部分其成员要有起码的认知水准和道德水准。范君可以说不失水准,值得太多的人向他看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