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8日 15:06:06 来源:新华网
2004年起,山东吕梁乡宁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倡导一般煤炭每吨捐献30元,利润稍低的电煤每吨捐资15元,投入社会公益事业。官员介绍,这种方式也会让一些不愿“出血”的煤老板有苦难言。(1月8日《中国青年报》)
捐款的前提是自愿,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企业捐款,显然已不是“捐”,而是“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此举已属乱收费范畴。但是,当一些煤老板的血管中缺少“道德血液”,不愿承担社会责任时,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索捐”,也是出于无奈。
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现实情况是,在很多地方、很多领域,一部分人确实已经先富起来了,但是,并没有实现带动大家一起富的目标,这显然与小平同志当初的设想是相背的。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应该在发展经济、建设国家的过程中坚持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特点,不能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富人的聚富之路,不能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更不能让穷人更穷。
一些富人通过灰色交易,财富积累过于简单、过于容易,因此,这些先富者不仅对财富的珍惜感不强,奢侈、浪费、超前消费现象严重,而且社会责任感、正义感严重缺乏,血管里很少流淌道德的血液,也很少对弱者、穷人有同情心、怜悯心。不顾职工安危、不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不讲社会公德等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社会该如何面对富人血管中缺少“道德血液”的问题呢?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要求富人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其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此举却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对于一个正在推进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国家来说,用违法手段迫使富人履行责任和义务显然是不妥的。纵然这种行为符合情理、符合现实,也不可取。
那么,就应当以法律为突破口,从法律上寻求让富人承担社会义务与责任的途径。首先,要规范富人的财富集聚行为,坚决堵住各种非法行为、腐败行为;第二,要加大税收对富人行为的调节力度,根据现状,尽快开征物业税、奢侈税、社会财富调节税等,并对现行财产税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调节贫富差距;第三,要加快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着力研究提高劳动者收入的政策,提高劳动者收入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比重;第四,要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对富人的社会责任教育,以引导和迫使富人更多的履行社会义务与责任。
总之,必须以更加有效的手段,让富人的社会正义感、社会公德感强一些,让他们的血管中也能流淌出道德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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