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矫治适用人须具备四个要素
来源:公益中国网

陈忠林
简单交流一下,我觉得这个性质问题,这种措施国外早就有体系,不是“不男不女”,它是针对人的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再度实施危害社会行为。针对这种危险性采取的措施。先进的文明国家都有。
第二个,关于是不是时候?我认为是时候。因为劳动教养太不合理了,连关一天的人都不够,以这个为依据判他一年,我觉得绝对不允许。
第三个问题,是不是采取降低门槛?这些不是主体。为什么不是主体?我们刑法里最低的连判一天都不够。37条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的,拿出去就会被公安机关以这个理由追究了。这种现象,我认为有正义感的人都应该站出来制止。
它到底应该是什么?我觉得这个措施谈方法不谈概念。我提了《强制性教育矫治法》,它必须具备四个:第一,这个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已经严重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围。第三,行为人确实有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国外基本发达国家都是要受期限不确定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我们为什么不做?如果说现在仅仅针对劳动教养这一部分改的话,我的具体建议是应该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认为《强制性教育矫治法》是以多次实施治安处罚屡教不改的,第二个是以治安管理条例以上为依据的,比如说以卖淫为主还不构成犯罪,这种措施在国外也是常见的。甚至如果说再加一个,还可以说在监狱里长期违抗的。关于措施问题、程序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和刑事司法相似的措施。
我们讨论的不是概念多么不合理,我们应该讨论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理由是什么?这恐怕才是我们研讨会的目的。
陈忠林:教授,意大利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为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学术带头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劳动教养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