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霖:立法要在原则上取得共识
2010-03-17

夏霖:立法要在原则上取得共识

来源:公益中国网

夏霖律师

    说我们国家人权状况不好,一个标准就是警察的权力,警察既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又可以进行刑事公诉。加上劳动教养制度,所以它就是什么功夫都有,是超级警察的概念。如果说废除劳动教养,现在的情况下草案也没有公布,学术建议稿我们也没有看到,但是我想,至少有几个标志性的指标,是作为推动立法所应该看到的。如果说,草案里连公安机关的实质决定权都没有纳入实质司法审查的话,这样的一个法律我赞成李楯教授的说法就是不如不立。

    期限:原来劳动教养最长是四年,有了07年公布的人大立法计划,期限是一年半,我认为现在刑法体系有五种处罚,管制是开放性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些是六个月以上。这样的期限一定要有的话,我认为应该是15天到6个月之间,这样才是矫治。

    回到一个问题,刚才我体了姜明安教授的说法,就是新瓶装旧酒。我在想,这样一些不良行为、道德行为,我们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用人身处罚的方式进行呢?人家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或者说泡妞这是道德的问题,为什么行政处罚不够,还要长达好几个月的惩罚措施呢?道德的正当性在哪里?仅仅是道德的不良行为,为什么一定要限制他的自由。

    我认为,无论是劳动教养还是现在所说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处罚的正当性是不足的,与其这样,在目前的情况下,我跟李楯教授看法相似,我认为如果没有在原则上取得共识的话,这样的法律别说推动了,我们应该是反对的。这种法律简单草草出台,反而用人大的新瓶装了公安的旧酒,实际上是回应外界人权制度的指责,反而让劳动教养取得合法化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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