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政府没把劳动教养看作拘禁或惩罚
2010-03-17

易延友:政府没把劳动教养看作拘禁或惩罚

来源:公益中国网

易延友

    谢谢主持人、谢谢主办方。我也先说明一下,也是因为明天早晨8点钟有课,讲完了可能也要走,非常抱歉。也要声明一下,我自己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学界很少有关注劳动教养的律师,我可能算是其中之一。五年前我写了一篇文章叫“伪司法制度”,是英文写的。最近又改了改,主要谈一下这个文章的几个想法。

    刚才杨海坤委员提到了我们提这些东西,既要解决理论上的困惑,也要回应实践中的问题。我的发言可能会集中于理论上的困惑。为什么大家界定来界定去,这个东西最后界定不清楚?大家可以从自己的角度,界定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我就是凭自己这么多年的有关官方文件和有关领导人的讲话,我们来看看共产党、政府,它是怎么界定的劳动教养的。不仅仅是劳动教养还有收容教育,主要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和针对吸毒人员,现行的也就是这三个,还有用于刑事侦查的、控制人口的收容遣送,有收容审查。

    我今天讲的主要是目前仍然有效的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就我的理解官方文件、领导讲话、法院判决,他们对劳动教养性质的界定这个问题,我提出两个看法,不一定正确。

    第一个看法:我们的政府或者说党,从来没有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看作是惩罚,拘禁。相反,仔细看官方的说法从来用的都是教养、收容、教育。这说明什么呢?比如说这个东西翻译成收容审查、收容教育。从官方文件来看,它的用词是非常谨慎的,它从来不用拘禁、惩罚这样的字眼形容。这是从刑事上来说的。

    另外,从官方各种讲话上看,是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刑法上的范围截然区别的。很多文件都不停地一遍又一遍强调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他们之间的区别。我们官方的文件,党和政府从来没把这个看作是拘禁或者惩罚。

    第二个为什么小心翼翼避免使用这些词呢?刚才陈忠林教授提到了它实际上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我们党和政府如何看待这些措施的?这些措施我们党最初颁布的时候,1957年劳动教养的决定,其实像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大概也都是那个时候弄出来的,官方的看法是,我的这些措施不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是使公民更加自由。这么一说,大家可能觉得很奇怪,怎么能叫使公民更加自由呢?

    首先我们看对象都是什么样的人,退伍军人,给他安排工作他不干,身体很好就是拒绝劳动,这些憎恶劳动的人;还有在单位上长期脱岗,或者拒绝接受工作,轻微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公共秩序但是不构成犯罪。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它是解放这些人,不是剥夺这些人的自由。怎么解放呢?使他们从好吃懒做、沉迷于卖淫嫖娼、从不良的恶习中解脱出来。比如我专门考察收容教育,1949到1958年,在上海建立了妇女收容站,教她们缝衣服等,跟过去说再见。劳动教养第二条就是规定强制教育措施,也是解决安置劳动就业的措施,使这些没有生活着落的人有着落,所以特别像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现在已经改成叫《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是为了救助这些人,不是为了剥夺你的自由。我的目的是为了解放。所以毛主席的两个矛盾理论,两种矛盾,劳动教养这些东西只适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适于解决敌我矛盾。你被刑事处罚了属于敌人的范围,如果劳动教养的话还属于我们人民的一分子。劳动教养还有一个预防犯罪,这也是一个解放法,他就像一个迷途的羔羊,我们是为了挽救他,拯救他。

    还有一个就是,打你是因为爱你,这个制度的初衷是这样的。我为什么要讲这些,我们今天说要推动《违法行为矫治法》,我们要知道这个法律的进程,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个法律的逻辑是什么样的状态,我想推动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我们想跟它说再见,但是你看不清楚它,他不跟你再见,跟你如影随形。

    另外从适用的人群来看,我们是为了挽救他,只有制订规矩的人经过仔细观察以后,有一丝犯罪才有资格“享用”。另外适用期限,劳动教养是为了爱你,解放你,是没有期限的,什么时候解放了,期限就结束了。所以,这个逻辑是一贯的。再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还有一个相互替代,劳动教养不行,收容教育,它们之间彼此界限是不清楚的。所有这些说明,我党我国政府在一开始,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没有把它当作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正是因为这样,劳动教养第一个法律文件它的依据是什么?不是19条,是100条,是公民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应该尊重社会主义道德。

    我们官方的文件是这样的一个逻辑,这个逻辑一定要阐述清楚,这个逻辑是极端危害法制的。这个逻辑背后的危害,是没有把一个人当作一个理性人看待,理性人就是每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每一个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如果我替你判断了,这个东西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内部自由,一个是人身自由。如果他不受自己非理性情感的约束,这属于内部的自由,如果能抵挡这个诱惑,说明我有这个自由,不能抵挡说明我没有这个自由。

    外部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为什么把劳动教养能够实施那么长时间,几乎没有人质疑它,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搞清楚以后就知道,它从来不援引宪法第19条。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人权白皮书,承认劳动教养是强制性的、限定人身自由的。这应当是一个进步,但是问题在哪里呢?问题在于从来没有人质疑它的逻辑,我的理论就是它本来就是一个怪胎,“不男不女”,就是难以界定。现在要想再去推动它的改革,我的看法,我认为这个制度本身不在于它有没有法,而在于到底这个程序应该怎么走?它最终违犯的是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逮捕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推进的,凡是剥夺公民自由的都应该进行司法程序。宪法这个规定就是说明,任何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要剥夺的时候,一定要赋予它一个司法的程序。所以改造劳动教养强制戒毒,不在于有没有法,而在于以什么样的程序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以什么主体剥夺他的人身自由。

    比如,公安机关一个机关就可以决定剥夺公民自由长达15天,这是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120多种行为是可以拘留的,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其中绝大部分拘留是首选的处罚方式。这个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大家关注是期限比较短,其实时间不在于多长。多长才算太长?1天不算长,15天算不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说,一个机关可以单独决定正式剥夺自由多长时间,而在于以什么样的程序。所以我经常担心,也许我们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确实通过了,到时候出了一个“旧瓶装旧酒”,这将对法制最大的危害。如果现在劳动教养出法律了,公安机关自己一家决定,哪怕六个月都是违宪的,一旦出现了公民个人想挑战这个,是几乎不可能的。我也不是完全悲观,今天坐在这儿谈这个问题,就是中国法制的一个进步,也许大家群策群力,最后能够达到“新瓶装新酒”的效果,这也是我良好的愿望,谢谢大家!


    易延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著有《沉默的自由》、《刑事诉讼法》、《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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