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立法要考虑制度本身的因素
2010-03-17

施杰:立法要考虑制度本身的因素

来源:公益中国网

施杰

    谢谢杨教授,非常高兴受邀参加这个研讨会,谈不上发言,我自己也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参加这个会的。我本人也是一个律师,刚才迟律师把她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议案提交了。刚才两位教授对法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我本人几年前对劳动教养制度有所关注。08年的时候我第一次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参加两会的时候,向大会提交一个提案叫“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也涉及到了这些问题。刚才三位谈的比较透彻了,至于原因不再赘述。

    的确现在面临一个现状,有些学者讲,既然劳动教养制度有那么多问题是不是应该取消,现在社会发展是矛盾多发期,有些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本身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是入罪比较难,这时候需要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调整、平衡社会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还是认为应该将其用一个立法法制化的手段加以规范。我个人也赞同用《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么一个名称,我个人也非常赞同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对其进行规范化。

    首先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怎么样推动立法呢?我们也看到立法进程比较艰难。刚才教授们也把背景做了介绍,05年纳入立法计划,现在来看一点动静没有了。我们在想,是不是这部法律的立法本身,我们还要考虑从更高层面解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争。制度设置上因为我本人这方面研究的不太多,我们肯定要关注几个问题,刚才我们也谈到了关于程序性改革,提到执法主体的问题,批准、处罚都是由一家,这几个职责全部集于它一身,有时候为了简单化的处理或者为了便于一个和谐社会或者平安的秩序,有时候会采取简单的方式限制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这也违反了我们的法制精神。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种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环节中,以更好的保证被处罚的人公平、公正原则。当然我们觉得还应该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对象才能够适用《违法行为矫治法》。因为以前它是比较宽泛的,可能有一些对县委书记不满,写了一些上访文件,那好,让你上山去吧,这种事情一定要加以规避。

    同时谈到了期限的问题,跟刚才几位教授意见也是一样,以前劳教制度有些可以是两年,有些人被劳教以后说我还有别的罪,进入审判程序可能一年就半年,这种情况显得很奇怪也很尴尬。我也非常同意刚才几位的观点,劳动教养制度应该进行立法上的变革。至于进一步的制度设置,我想更多的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一些必要手段和因素,也要考虑我们制度设置本身的基本因素。我就简单地发表这些意见。


    施杰: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现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知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协理事、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青联常委、省青联军队政法界别委员会主任、四川省法学会理事、四川省工商联执委、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应邀参加今天会议的,还有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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