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劳动教养制度困境必须改变
2010-03-17

陈忠林:劳动教养制度困境必须改变

来源:公益中国网

陈忠林

    劳动教养现在被定为了《违法行为矫治法》,但10年前,法学界和司法机关都在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劳动教养的整体看法我曾经发篇文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困境和准入制度,劳教必须改,我是在2004年提出的议案,议案的名称叫《制订强制性社会预防设施法》,不叫《违法行为矫治法》,去年我又提出了议案叫《制订强制性预防措施法》。我原来想的对象是哪些呢?

    第一是按照现在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应当适用的那些对象。另外一部分就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该由政府强制收容教养的。还有一条就是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应该政府强制治疗的,还有强制戒毒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叫剥夺人身自由,这一系列东西都没有法律要求,而且这些措施统一起来,统一交一个司法机关,处理起来可能更有效,当然我们单独把劳动教养提出来,很可能会受到某些机关的强烈反对,现在事实就是这样。我们从80年代就进入了立法的阶段,现在还没出台。关于它哪些地方违法,哪些地方不符合我们国家签署的公民权利以及公约,哪些地方不合理?在这儿不再阐述,因为现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中。去年迟老师和我们一起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会,谈到了我们原来所提出的劳动教养的一系列问题。具体说,比如该不该有调查使用的对象,期限什么样比较合理,据说各方都达成了一致,分歧不大;有一个分歧是决定矫治的机关由哪些组成,这是立法中存在的焦点问题。

    首先,我不赞成《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个提法。理由是违法行为是不能矫治的,违法行为是一个事实,矫治只能矫治行为人,犯罪行为处罚法不也叫处罚行为吗?我觉得这是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为根据,对社会的损害有多大,相应的制裁措施就多重。但是《违法行为矫治法》还是原来的《劳动教养》或者今后叫的其他法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决定的。现在劳教制度不合理,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人在法院情节不严重可能不用关他,但是却可能会有关他三、四年的情况出现,这就是劳教。这是严重的不合理。

    如果仅仅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为根据来决定的话,《违法行为矫治法》就没有存在的根据。因为连关一天都不够,凭什么五天、十天、半个月或者半年?严重违背了适当原则。制裁措施和行为不成比例。所以我一直在说应该叫《强制性教育措施法》。为什么要叫这个?这个法一旦批准,马上会拿出来说劳教怎么搞的,符合规定吗?而且是这么重大的问题,几年的自由问题。按照中国公民权利自由公约,剥夺自由首先是要有法律的。这里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按照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有一个措施,这个措施不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采取的强制性医疗措施,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些在内,这个说法是跟国际上的要求是接轨的。符合我们国家已经签署但没有批准的公约。

    除了这以外,它也符合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严格讲只有两个文件,就是国务院两个决定,问题在是现在执行的不是决定而是执行。按照立法,不允许公安部的条例。而且按照这个措施,一个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我们设想,如果现在的劳动教养制度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的决定同时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以最低工资来定,我看农村的人说不定抢着要进去了。

    按照国务院的条例规定是属于教育性改造,更重要的是把它取名为《强制性教育措施法》,它是符合事实的。因为劳动教养或者今后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不能针对这个行为的违法性,只能针对这个人是不是有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根据这个这个法才能成立,在国际上也能讲得过去。

    我非常高兴的是看到今天的两会中,委员们提出了要制定的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名字还可以改,程序是什么问题呢?大家不同意或者一方或者其他方争议很大的,就是决议一方由谁承担?决定这措施的人应该是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无关。哪一次我记得很多代表包括我个人的一件也是这样,我认为这个机关设到哪儿都可以,但是就是不能设到公安机关。而且公安机关的人不能在里面起支配性的作用,最好不要有公安机关的人。理由是什么呢?如果这个设到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为了维护自己这机关的利益或者让机关的效能更有效,在自己这个机关中处理问题过程中,采用不注意人身自由的保护,不注意对他们相应权利的尊重,就会成为一个常态跟现在差不多。按我们说的就“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但这个问题如果说一般行政行为允许行政机关自己做决定,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人身自由,在公民人身自由重大利益上让一方就这样决定了,这是会出很大错的,这表示我们国家法治事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其他问题我就不谈了,据说其他权利、保护等方面都达成了共识,就这点没达成共识。


    陈忠林:教授,意大利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为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学术带头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劳动教养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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