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法被误用情况严重
来源:公益中国网
《凤凰周刊》袁凌:陈老师提到一个技术问题,如果把刑法往底下走,把违法范围处罚权限纳入到轻罪的权限,实际上是没有意义。但我觉得这个不是问题。假如随着刑法的下探,纳入到刑法体系的话,认为他犯了罪有现实危害性又是轻罪的,我们就以治安处罚法判他几个月,如果认为罪不大,可以定他的罪,但不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现在关键问题就是,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担心的就是把违法行为还是授权于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导致公安职权非常大,如果真的把犯罪门槛往下走走的话,是非常现实的,比出台另外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还符合现实需要。这样不给公安以名义,而是把违法行为范围收窄了,犯罪行为加宽了。我觉得这样可能比单独出台一部法律更好。
李人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中心秘书长):听了各位发言很受启发,我也是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的。我们来做这个课题初衷也是要说,我们今天讨论一个主题可能大家忽视了,迟夙生代表一开始就说了,现在劳动教养法不管它是一个什么法,它被误用了。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我想大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思考立法的问题,就是立法和用法,从用法考虑立法的问题。刚才隗处长也谈到了,我们现在所指认的所有的教养的这些东西,完全是很随意的,很工具性的,没有任何自由的一种制度。这种损害是跟执法主体不受限制的功能密切相关的。即使制订一个很标准的法律,但实际上实行上根本不考虑这些,这是很成问题的。
所以立法都是针对惩罚对象,没有针对实施者的限制,法制最终是对权利所有者限制的问题。没有这个制衡,制订任何法律都是有害的法。所以,我想如果换一个角度来讲,我们这个立法怎么要避害?可能比那个更重要。在现有的执法环境和法制制度环境下,怎么避除现有的被误用、滥用的问题,这是当前教养法需要亟待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