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矫治更有意义
来源:公益中国网
《凤凰周刊》袁凌:陈老师提到一个技术问题,如果把刑法往底下走,把违法范围处罚权限纳入到轻罪的权限,实际上是没有意义。但我觉得这个不是问题。假如随着刑法的下探,纳入到刑法体系的话,认为他犯了罪有现实危害性又是轻罪的,我们就以治安处罚法判他几个月,如果认为罪不大,可以定他的罪,但不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现在关键问题就是,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担心的就是把违法行为还是授权于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导致公安职权非常大,如果真的把犯罪门槛往下走走的话,是非常现实的,比出台另外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还符合现实需要。这样不给公安以名义,而是把违法行为范围收窄了,犯罪行为加宽了。我觉得这样可能比单独出台一部法律更好。
何兵:陈老师您讲了这么多,也可能大家不理解,我看了半天,一个是这个东西要废,还有一些东西,这个可以修改一下治安管理法就完了。我们刑法里有累犯的问题,实际上真正有意义的,就是真正怎么样去将一个违法行为人进行矫正。这才是有意义的。
比如执政党选择什么,选择是放下这把刀子让官员夹尾巴,还是拿起这把刀子让老百姓夹起尾巴来。现在高层的调子越来越高,人们的希望越来越高,人民的热情越来越高涨,越来越不能承受旧制度的桎梏。
革命一定是制度造成的,这个制度是利于稳定的制度,还是不利于稳定的制度,它是能让人民幸福的制度,还是不幸福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