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法和刑法无缝衔接
2010-03-16

治安管理法和刑法无缝衔接

来源:公益中国网

    《凤凰周刊》袁凌:陈老师提到一个技术问题,如果把刑法往底下走,把违法范围处罚权限纳入到轻罪的权限,实际上是没有意义。但我觉得这个不是问题。假如随着刑法的下探,纳入到刑法体系的话,认为他犯了罪有现实危害性又是轻罪的,我们就以治安处罚法判他几个月,如果认为罪不大,可以定他的罪,但不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现在关键问题就是,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担心的就是把违法行为还是授权于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导致公安职权非常大,如果真的把犯罪门槛往下走走的话,是非常现实的,比出台另外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还符合现实需要。这样不给公安以名义,而是把违法行为范围收窄了,犯罪行为加宽了。我觉得这样可能比单独出台一部法律更好。

    陈忠林:现在刑法最底限是1个月,治安管理法和刑法已经实现了无缝衔接。已经没有再往下走的空间。因为这种措施不能是针对行为本身的危害严重性的。它只能针对这个人是不是有再度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性。比如说已经两次、三次了,已经拘留他15天,出去还犯15天的事情。这时候按刑法处理不够,只能治安管理措施还是15天。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很多问题远远大于国外的轻罪的规定。这两个法规定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纳到刑法里面去。所以,根本是这个人能不能再犯罪,危险性只要没消除,可能半年满了再半年,很多国家都有这种措施,这种措施对象是不一样的。不可能在刑法外面加进去,这就违背了公法中的制裁措施必须和违法行为成比例适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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