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11日 09:58:04 来源: 东方卫报
“年关”是一些人送礼拉关系、行贿跑路子的契机,很多人的“廉关”被“年关”轻而易举地攻破。据南京市检察机关数据显示,在最近6年查处的近千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近八成都曾在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伸过手”。
49岁的沈庆(化名)落网前曾任某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处处长。2003年,沈庆负责石城家园项目,想以议标的方式将该项目的门窗业务发包出去,工程造价300多万元。
这年春节前,工程承包商刘某找到沈庆,表示想承揽此业务。刘某以节前聚聚为由,邀请沈庆到金陵饭店吃饭,饭后刘某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年礼”——烟酒和一个工艺品,让司机帮沈庆送上楼。司机走后,沈庆在香烟边上发现有两沓人民币,共2万元。沈庆立即给刘某电话,让其将钱拿走,刘某说这是给他拜年的一点心意。一番客套后,沈庆收下了。
端午节前,为了让沈庆能够在工程业务管理上提供便利,刘某再次来到沈庆家,这次是一些苏烟和一个包有1万元的红包。沈庆很坦然地收下了……
从2003年春节到2007年中秋节,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及端午节刘某都给沈庆送“节礼”,共送13次,14万元。
在此期间,沈庆还为其他工程承包商承揽了多项业务,共收受“节礼”和好处费72万余元。
2008年10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沈庆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10万元和所有赃款赃物。
人情往来和受贿如何区分?
很多受贿人直到被逮捕起诉阶段仍不认为自己是犯罪,认为自己收的购物券、代币券以及礼品等是节日期间正常的礼尚往来。
检察官分析,这要区别对待。首先,要判断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是否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制约和利益关系;其次,要看受贿者是否明了“礼”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贪官都对对方为何要“送礼”心知肚明。此外还要看行、受贿双方是否超出了基于一般人际关系的范畴。
如果受贿人还掉了全部的款物,则要看受贿人退钱时的动机,如果的确是及时退还,且在检察机关调查之前,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