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谁担责
2010-02-15

雇工受伤谁担责
 
022net.com  2010-2-13 9:55:30   


 简要内容:2007年,洪某新建一幢楼房,找到某材料公司的负责人何某,要求何某为其楼房安装水电,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洪某与何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承揽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洪某与何某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007年,洪某新建一幢楼房,找到某材料公司的负责人何某,要求何某为其楼房安装水电,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后,何某又雇了刘某,二人口头约定按每天70元计算报酬,工资由何某支付。某日,刘某爬上木梯检查电线盒时,木梯斜倒,造成刘某受伤住院。三方未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于是刘某将洪某、何某起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观点一:洪某与何某在定做水电安装过程中,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推定为共同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这种观点主要考虑到口头约定的合同事后难以举证,应推定为共同责任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利益,使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也是允许有利类推的。

  观点二:根据《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有关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有什么特殊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没有订立书面承揽合同应该承担共同责任。因此,洪某对受害人刘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雇主何某承担。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满志有、曹佳君律师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订立的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均为双方当事人内心真意的表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政策;符合三个条件,该承揽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本案中,洪某与何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承揽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洪某与何某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本案定做人洪某对定做、指示、选任均没有过失,因此对受害人刘某的损害,洪某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对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雇佣合同具备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

  第二,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本案中何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相关概念及特征,因此,何某与刘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律师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可预测作用,只有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人们才能按照法律的意志去行为,否则法律将失去可预测性,结论也将缺乏正当性。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承揽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律师建议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更好地证明事实,方便举证,才能更有效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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