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以明律师声明:造谣者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0-02-09


黄以明律师声明:造谣者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來源: 文匯博客    發佈者:贾谬     時間:2010年2月09日 09:44

       黄以明律师声明:造谣者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来源:大河网



黄以明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葛小鹰、朱淮兵律师接受黄以明先生之委托,就黄以明诉范迪安剽窃其文章侵犯著作权一事,作如下声明:

  2009年2月4日,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所形成的《正面回应剽窃门事件:我不需要庭下和解》一文,内容严重失实。该文中关于“期间,黄以明的律师曾与自己协商,能否庭下和解或‘私了’,但均被严词拒绝。范迪安称:本着同情受害人的态度协商时,对方却一意孤行,现在事件发展到‘满城风雨’的地步,庭下和解反而会说明自己‘心虚’,原本就不存在是事情,为何要‘协调解决’以息事宁人?”一节的相关描述和报道更属无稽之谈,完全是捏造事实的谎言,是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恶意侮辱。在此,特通过媒体向范迪安先生以及做出该报道的99艺术网表示强烈的愤慨,并郑重申明:

  第一、黄以明的代理律师葛小鹰、朱淮兵自接受黄以明起诉范迪安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来,仅完成了该案在相关法院的立案工作。迄今从未与范迪安以及范迪安授权的任何有关方面的人士或单位,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联系和接触。

  第二、黄以明的代理律师葛小鹰、朱淮兵更没有就如上著作权纠纷案向范迪安及范迪安委托的任何人提出过任何意见,更没有提出过直接或间接,明确或含蓄的与和解和与其交涉“私了”有任何关系的意见。

  第三、当事人黄以明从未指示两位代理律师与范迪安方面进行任何接触,更没有指示代理律师与范迪安方面进行和解或私了。

  第四、如若证明前述报道属实,请范迪安立即提供据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造谣者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

  葛小鹰律师 朱淮兵律师

  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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