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成为历史
2010-01-22

2010年01月22日 00:00:56  来源:新华网

    房子上的事情,伤筋动骨的大抵有二:一是高价,二是拆迁。前者迂回曲折,宰得人七荤八素,后者直接横眉冷目。拆迁事件上的惊心动魄,可能算是这个时代最直观的利益冲突。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从“拆”到“搬”,听起来暴力少了、柔和多了。早在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新条例举行专家学者座谈会时,不少人就建言,新法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因为“拆迁太过刺眼”。

    “拆迁”刺眼,是为实话。但回头望去,历史上的“拆迁”二字并非扮演着洪水猛兽的角色。从情感上说,拆旧迁新,如同吐故纳新,本来是件开心的事情;从法理上说,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程序合法了、补偿到位了,拆迁也不是件痛苦的事情。然而,世界上拆来迁去的事情很多,为什么偏偏我们对这个圈在墙上的“拆”字如此敏感?

    道理无须多讲,看看近几天的新闻即可:阳山县上百警察与村民冲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板岭村几名“钉子户”不满赔偿方案拒迁,征地楼盘施工队赶走守屋人欲强拆;被开发商部分强拆的乌鲁木齐市和田一街原天山文具厂家属院2号楼前,又开来了一辆挖掘机和五六辆拉土车……拆迁上的敏感,在于物权等基本权益明晃晃被打劫,而某些职能部门要么袖手旁观,要么与开发商联手博弈。被妖魔化的“拆迁”,对应的是不被救济的权利。“拆迁”或者“强拆”,本应是个中性字眼,比如对于深圳的违建“海上皇宫”,如果真能在“拆”字上做好文章,“强拆”或许早就成了公信、正义的民生热词。

    “拆迁”被“搬迁”所替代,尽管有法令的修缮在先,还是令人想起此前“新市民”代替“农民工”的一幕。农民工好听不好听,关键在于不能弄成口惠而实不至的文字秀。拆迁也好,搬迁也罢,为何要迁、怎么来迁,衡量的标准还是“公共利益”这杆尺子。其实,这世上本就没有天然正确的拆迁户,也没有永远有理的强拆队,一切的是非对错,都当由公平正义去考量。“搬迁”上任,但愿可以祛除“拆迁”历史上的戾气与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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